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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世纪之光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广西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4-034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桂东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涉案金额:认缴出资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尚未进行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

  2024年4月24日,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传票》[(2024)渝0115民初248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8日,公司收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传票》[(2022)渝0103民初26749号]及相关起诉材料,重庆世纪之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之光”)、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追收认缴出资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请求判令重庆亚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世纪之光缴付认缴出资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公司对前述8,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诉讼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2023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2023年3月9日,因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03民初26749号民事判决,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7日进行立案。2023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7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2024年2月8日,公司收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渝0103民初32828号],原告世纪之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于2023年9月7日立案。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世纪之光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于2024年1月31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2024年4月2日,世纪之光作为原告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再次对重庆亚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提起诉讼。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起诉时间:2024年4月2日

  (二)传票送达时间:2024年4月24日

  (三)受理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四)诉讼当事人情况

  1、原告当事人情况

  原告:重庆世纪之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学忠

  诉讼代表人:重庆世纪之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大道20号6-1

  2、被告当事人情况

  (1)被告:重庆亚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学忠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3号7-11

  (2)被告: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称: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丹众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松木岭路122号

  (五)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重庆世纪之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2月23日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减资8,000万元行为无效。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重庆世纪之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缴付未缴出资本金8,000万元人民币及承担未缴出资利息。合计诉讼请求标的为8,660万元人民币。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庆亚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义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责任。

  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诉讼进展情况

  目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并向公司送达《传票》[(2024)渝0115民初2481号],本案将于2024年5月21日开庭审理。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但公司尚未收到任何保全措施的法律文书。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保全措施系正常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措施,并非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保全受限的银行账户为非主要账户,账户内金额9,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3.02%,占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货币资金的4.73%。上述保全措施未对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

  因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诉讼,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说明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传票》[(2024)渝0115民初2481号]

  2、《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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