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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参与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 公告

  证券代码:603587          证券简称:地素时尚          公告编号:2024-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地素时尚”)与苏州维特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维特力新”)签订《地素时尚拟认购苏州维特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份额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公司拟指定全资子公司通过联接基金参与苏州维特力新发起的长沙嘉御新消费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长沙嘉御消费基金”)。

  ● 投资金额:公司将指定全资子公司拟认缴出资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参与投资长沙安仲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接基金”),从而间接投资长沙嘉御消费基金。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风险提示:1、框架协议仅为双方关于框架协议项下拟议合作的初步意向性约定,联接基金和/或长沙嘉御消费基金的最终设立和安排还取决于其他合伙人的共识和届时的实际情况。2、由于框架协议中所涉及的部分主体尚未完成设立,最终的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文件亦未正式签署,具体合作安排和细节以双方和/或其他签署方(如有)最终正式签署的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文件(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为准,如框架协议与基金合同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通过与专业投资团队的合作,借助专业投资团队的专业能力,发掘优质项目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并且促进公司主业升级,优化公司产业结构,进一步深化产业及资本的深度融合,提升公司在时尚领域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近日,公司与苏州维特力新签署了《框架协议》,拟指定全资子公司通过联接基金参与苏州维特力新发起的长沙嘉御消费基金。

  (二)审议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经营层审批权限内,无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对外投资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参与投资认购基金份额。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苏州维特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LEBQ42

  4、成立日期:2016年5月25日

  5、法定代表人:卫哲

  6、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7、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19号楼244室

  8、登记编号: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32365

  9、经营范围:创业投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股权结构:卫哲持股比例60%、朱海龙持股比例40%。

  11、经营状况:苏州维特力新系嘉御资本旗下私募基金人,自成立以来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苏州维特力新管理规模在50亿-100亿元之间,管理7只人民币基金,主要投向新消费、跨境电商和新一代信息技术。

  12、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苏州维特力新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13、截至本公告日,苏州维特力新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三、签订《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苏州维特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规模及基本架构

  长沙嘉御消费基金(含联接基金)的目标总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首期募集规模为人民币6.52亿元)。地素时尚将指定全资子公司拟认缴出资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参与投资联接基金,从而间接投资长沙嘉御消费基金;就长沙嘉御消费基金(含联接基金)的首期募集规模,苏州维特力新拟认缴出资人民币合计700万元作为长沙嘉御消费基金及联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人拟认缴剩余出资作为长沙嘉御消费基金或联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长沙嘉御消费基金及联接基金均将由苏州维特力新的基金管理团队主导开展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限

  长沙嘉御消费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至首次交割日的第6个周年日为止,其中投资期为4年(但经投资人咨询委员会同意可相应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退出期为2年(为基金投资项目退出之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对退出期延期3次,每次不超过1年)。

  联接基金的存续期限将与长沙嘉御消费基金的存续期限保持一致。

  (三)基金管理人

  长沙嘉御消费基金及联接基金的管理人均由苏州维特力新担任,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32365。苏州维特力新作为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长沙嘉御消费基金及联接基金的投资、管理和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投资目标实施调查、分析、设计交易结构和谈判,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监控、管理,提交关于投资退出的建议,主持投资项目的退出,并执行相关退出方案,以及与长沙嘉御消费基金及联接基金的管理运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四)主要投资领域

  长沙嘉御消费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大消费产业,包括国内消费和跨境消费两个领域。

  (五)投资决策

  长沙嘉御消费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均由苏州维特力新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或退出进行最终决策。

  (六)管理费

  长沙嘉御消费基金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自基金首次出资(违约金额除外,如有)全部到账之日开始计算,除非管理人另行书面同意,管理费的费率为2%/年,按如下方式计算:

  (1)投资期(含投资期得到延长的期间)按照每一有限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除外)的认缴出资的2%计算而得的年度管理费总额;及(2)退出期(含退出期得到延长的期间)内,按照应支付该笔管理费当时每一有限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除外)在长沙嘉御消费基金届时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中分摊的金额的2%计算而得的年度管理费总额。首期管理费应于首次出资全部到账之日(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缴款通知上载明的其他日期)支付给管理人。此后的管理费按年度预付,即在每个日历年度的1月1日或之前支付自该日起所在年度的管理费,如遇节假日,则支付日提前至此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

  上述管理费的计算应穿透后适用于联接基金投资人。

  (七)资金分配

  基金可分配资金的分配按如下原则和顺序进行:

  (1)先分配给全体合伙人,按照各合伙人的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向所有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分配金额达到全体合伙人的全部累计实缴出资额;

  (2)在上述分配完成后有剩余的情况下,按照各有限合伙人的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向所有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收到的分配金额达到以下标准:有限合伙人累计实缴出资额×8%×资金实际占用天数/365,其中资金实际占用天数为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之日起至其按照前述第(1)项获得足额分配之日止,如分期缴付出资的,应分段计算;

  (3)在上述分配完成后有剩余的情况下,剩余资金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到的分配金额达到以下标准:普通合伙人累计实缴出资额×8%×资金实际占用天数/365,其中资金实际占用天数为普通合伙人实际出资之日起至其按照前述第(1)项获得足额分配之日止,如分期缴付出资的,应分段计算;

  (4)在上述分配完成后有剩余的情况下,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分配该剩余资金的80%,全体有限合伙人内部按照各自相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向普通合伙人和/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特殊有限合伙人分配该剩余资金的20%,普通合伙人与特殊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普通合伙人另行决定的适当比例进行分配。

  上述约定应穿透适用于联接基金的全体合伙人。

  (八)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决,开庭地点在上海。除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九)协议的解除及终止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在以下较早之日终止:

  (1)正式的基金合同签署生效之日;

  (2)苏州维特力新通知甲方联接基金和/或长沙嘉御消费基金发起设立失败之日。

  如因政策监管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拟议合作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必要的,双方可解除本协议。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参与认购专业机构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一方面可以有效借助专业投资的投资能力、投资渠道及投资经验,进一步拓展公司投资领域,优化公司产业布局,提升公司投资收益,实现资本增值;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依托外部基金管理人作为新消费领域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行业资源、项目资源优势和平台优势,把握产业发展动态和投资机遇,有机会为公司提供丰富的产业协同,从而提升公司在时尚领域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进一步深化产业布局,并促进主营业务发展。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1、框架协议仅为双方关于框架协议项下拟议合作的初步意向性约定,联接基金和/或长沙嘉御消费基金的最终设立和安排还取决于其他合伙人的共识和届时的实际情况。

  2、由于框架协议中所涉及的部分主体尚未完成设立,最终的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文件亦未正式签署,具体合作安排和细节以双方和/或其他签署方(如有)最终正式签署的基金合同为准,如框架协议与基金合同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1、苏州维特力新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管理的所有产品不存在最近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与苏州维特力新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587          证券简称:地素时尚          公告编号:2024-019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十号——服装》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24年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一、2024年1-3月零售终端数量变动情况

  

  备注:DA指DAZZLE品牌DM指DIAMOND DAZZLE品牌DZ指d'zzit品牌RA指RAZZLE品牌

  (下同)

  二、按品牌收入、成本和毛利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备注:其他指物料。

  三、按模式收入、成本和毛利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备注:其他指物料。

  特此公告。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587         证券简称:地素时尚      公告编号:2024-010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素时尚”或“公司”)科学、持续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地素时尚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所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发展,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三)公司应根据盈利状况和经营需要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当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70%;

  2、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不足需通过融资筹集全部现金分红资金;

  3、审计机构对于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4、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不为正值或实施利润分配可能会影响公司后续经营;

  5、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计划为股东提供以下投资回报:每年向股东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净利润的6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确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若有《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且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当时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等情况,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则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有权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2、董事会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提出审核意见。

  3、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经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公司应当提供现场、网络投票(条件具备时)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出具专项说明。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若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或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董事会应就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披露。股东大会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其他事项

  《分红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分红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587         证券简称:地素时尚        公告编号:2024-014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均无重大影响。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解释第16号,其中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 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 执行时间

  根据解释第16号相关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

  (五) 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由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 对2022年1月1日余额的影响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 对2022年12月31日报表项目的影响

  (1)对合并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对母公司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未来经营业务均无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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