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4-031
债券代码:128039 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任期限为一年,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立信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与能力,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担任公司以往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原则,具备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
立信2023年业务收入(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 8.32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75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俞伟英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李莎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沈利刚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3年度具体的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进行了审查,认为其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4-034
债券代码:128039 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
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概述
(一)投资目的
公司业务涉及产品出口海外,随着公司在海外市场的不断拓展,外币结算业务量也在逐步增加,主要以美元结算为主。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
(二)交易金额及期限
公司拟进行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预计总额度不超过3000万美元(前述额度是指期限内任一时点的累计金额不超过预计总额度),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二个月。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实际需要审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和选择合作银行。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交易方式
公司拟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
(四)资金来源
公司此次开展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
二、 审议程序
2024年4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本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开展情况和实际需要负责具体实施远期外汇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交易机构、审批日常远期外汇方案、签署合同或协议等。
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的风险分析及公司采取的控制措施
(一)汇率波动风险:汇率波动幅度较大时,不仅会影响公司出口业务的正常进行,还可能对公司造成汇兑损失。针对该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适时调整经营策略,以稳定出口业务和最大限度避免汇兑损失。
(二)内部控制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可能存在内部控制风险。针对该风险,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业务管理、内部操作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有利于降低内部控制风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三)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可能发生逾期,导致外汇衍生品交易延期交割的风险。针对该风险,公司将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同时拟加大出口信用保险的办理力度,从而降低客户违约的风险。
(四)回款预测风险: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回款预测的不准确可能导致外汇衍生品交易延期交割的风险。针对该风险,公司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规模,将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列报。最终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为准。
五、相关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开展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是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货币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利润造成的不利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4、《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5、《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4-036
债券代码:128039 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一、授权具体内容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面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最终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四)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八)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授权董事会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时机等。
(三)授权董事会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而修改方案;根据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以及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进行完善和相应调整(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延期实施或撤销发行申请,或者按照新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五)授权董事会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六)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指定或设立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签署、修改及执行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国家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监管部门有新的要求或者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根据国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
(七)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报和实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批准、签署、执行、完成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所有申报文件及其他必要的文件;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
(八)授权董事会在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办理股份认购、股份登记、股份锁定及上市等有关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九)授权董事会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 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十)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十一)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风险提示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审议具体发行方案,报请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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