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跨境通 公告编号:2024-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新增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通”) 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8日、2021年9月25日、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11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3月16日、2022年8月31日、2023年3月31日、2024年3月30日分别披露了《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2021-084及2021-097)、《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2021-112、2021-131、2021-134)、《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2022-010)、《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2022-064、2023-008、2024-019),上述公告披露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公司及下属公司累计新增诉讼4项,涉及诉讼金额合计36,275.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90%。现将新增重大诉讼案件公告如下:
注:本公告中肇庆环球公司指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飒芙公司指深圳飒芙商业有限公司。
二、新增重大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4)粤1203民初855号
纠纷起因:债权确认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破产债权1,732,771.37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动产抵押合同》(合同编号:HHXL-ZQHQ-202304)所附抵押物清单的抵押物变价、折价、拍卖款项在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49,710,380.55元(1,061,128.06元借款债权+(2020)深国仲涉外裁6759号代偿款债权48,649,252.49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管理人在《关于债权异议事宜的复函》中回复其收到原告提交的《债权人异议表》,经复核认为原告异议不成立,原告申报的全部债权均不子确认,原告认为管理人全部不予确认原告申报的债权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基于客观公正原则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请。
(二)案号:(2024)粤1203民初860号
纠纷起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飒芙公司向原告返还代收款人民币7,117,017.35 元及利息(自每笔代收款代收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7日为人民币354,067.77元);
2.判令方志云对上述第1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大道1号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仓储土地(建筑面积190,598.09m2)、商服金融土地(面积19,441.82 m2)及其上11处建筑物(建筑面积140,379.77m2),均登记在肇庆环球公司名下,是肇庆环球公司财产。肇庆环球公司已被裁定破产重整,原告接管后,发现飒芙公司代为收取了涉案物业租金、押金、水电费等款项。经统计,自2021年11月起截至2023年6月29日,飒芙公司代收款项高达7,117,017.35元。但其没有返还给肇庆环球公司。
依法,飒芙公司应返还代收款项7,117,017.35元及利息(自每笔代收款代收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7日为 354,067.77元)。方志云作为肇庆环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应对飒芙公司返还代收款7,117,017.35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号:(2024)粤1203民初856号
纠纷起因: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飒芙公司签订的《仓储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无效;
2、判令飒芙公司立即腾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大道1号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B1仓库二分区、B2仓库一楼二分区、B3仓库、B4仓库、36间宿舍(1号宿舍楼:201-226共26间;高级员工宿舍楼:301-308、508、608共10间)给原告接管;
3.判令飒芙公司向原告支付自 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物业占用费(按照仓库建筑面积58,739.00m2、21.8元/m2·月,高级员工宿舍10间、1500元/间·月,普通宿舍26 间、1000元/间·月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为44,931,346.80元);
4.判令飒芙公司向原告支付自 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其他费用(36间宿舍管理费用按照180元/间·月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220,320.00元;水费、电费、热水费根据仓库及 36间宿舍的实际使用量,按照电费1元/度、水费4元/m2、热水费17元/m2计算);
5.判令方志云对上述第3项、第4项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飒芙公司与肇庆环球公司分别签订《仓储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肇庆环球公司向飒芙公司提供货物仓储物流服务,提供服务区域: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大道1号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B1仓库二分区、B2仓库一楼二分区、B3仓库、B4仓库、36间宿舍(1号宿舍楼:201-226共26间;高级员工宿舍楼:301-308、508、608共10间),服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8年12月31日止;费用10万元/月。肇庆环球公司已被裁定破产重整,案涉物业依法属于肇庆环球公司财产。
飒芙公司与肇庆环球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仓储服务或租赁关系。飒芙公司应立即腾退上述物业给原告接管,应支付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物业占用费。方志云作为肇庆环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案涉无效行为导致肇庆环球公司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对上述占用费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号:(2024)粤03民初2580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与人民币236,250,000元等值的美元(以被告一实际付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的股权转让价款;
2、判令被告一以人民币236,2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向原告支付特别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为22,443,750元);
3、判令撒销被告一将其持有的深圳市智岩科技有限公司之4.4006%股权、未来机器人(深圳)有限公司之6.4108%股权和深圳华秋电子有限公司之12.4111%股权转让给被告二的行为;
4、判令被告二将其持有的深圳市智岩科技有限公司之4.4006%股权、未来机器人(深圳)有限公司之6.4108%股权和深圳华秋电子有限公司之12.4111%股权恢复登记至被告一名下;
5、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
6、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7日,原告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拓逊”)等二十三方主体主体共同签订了《关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被告一系新投资方之一,约定原告将其持有帕拓逊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被告一及其他受让方,其中,被告一受让股权比例为11.6955%,对应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36,250,000元。《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本次股权交易及管理层增资全部完成后,被告一持有的帕拓逊股权比例为9.3564%。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法履行了变更帕拓逊股权登记手续等相关义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告一持有帕拓逊9.3564%股权。原先多次催要后,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为逃避债务履行,分别将其持有的深圳市智科技有限公司之4.4006%股权、深圳华秋电子有限公司之12.4111%股权和未來机器人(深圳)有限公司之6.4108%股权转让给了其唯一股东Shunwei ChinaInternet Opportunity Fund H,L.P,(以下称“顺为中国”)为躲避债务而成立的新公司即被告二(其实缴资本仅为1港币),在原告依据起诉其他个别受让方后,为帮助被告一逃避债务,被告一将其原来持有的13家公司的股权(除帕拓逊外)进行清仓式的转让给被告二,明显属于恶意逃避债务。被告一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原告作为被告一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前期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号:(2023)粤0307民初34119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77,510,651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185,912.96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三以其认缴的500,000元出资额为限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7日,原告与包括被告一在内的多名受让方签署了《关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被告一及其他受让方,其中,被告一受让股权比例为7.0427%,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42,261,905元。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认定及违约金的标准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生效后,原告依法履行了变更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手续等相关义务,但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截至诉讼日,被告一尚欠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77,510,65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另,被告一为有限合伙企业,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其认缴出资额(500,000元)为限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跨境通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6,282.8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二)案号:(2023)粤0307民初34123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23,253,194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355,773.87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三以其认缴的500,000元出资额为限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7日,原告与包括被告一在内的多名受让方签署了《关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被告一及其他受让方,其中,被告一受让股权比例为2.1128%,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2,678,571元。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认定及违约金的标准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生效后,原告依法履行了变更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手续等相关义务,但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截至诉讼日,被告一尚欠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23,253,19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另,被告一为有限合伙企业,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其认缴出资额(500,000元)为限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跨境通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844.8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三)案号:(2023)粤0307民初34121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38,755,324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592,956.46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三以其认缴的49,500,000元出资额为限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7日,原告与包括被告一在内的多名受让方签署了《关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被告一及其他受让方,其中,被告一受让股权比例为3.5213%,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1,130,952元。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认定及违约金的标准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生效后,原告依法履行了变更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手续等相关义务,但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截至诉讼日,被告一尚欠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38,755,32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另,被告一为有限合伙企业,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其认缴出资额(49,500,000元)为限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跨境通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9,541.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四)案号:(2023)粤0307民初34122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6,506,39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711,547.77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8,065,873.49元为限、被告四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6,950,251元为限、被告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6,910,000元为限、被告六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6,229,411.8元为限、被告七以其认缴的出资额3,300,000元为限、被告八以其认缴的出资额2,000,000元为限、被告九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500,000元为限、被告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500,000元为限、被告十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680,000元为限、被告十二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200,000元为限、被告十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000,000元为限、被告十四以其认缴的出资额800,000元为限、被告十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800,000元为限、被告十六以其认缴的出资额800,000元为限、被告十七以其认缴的出资额800,000元为限、被告十八以其认缴的出资额600,000元为限、被告十九以其认缴的出资额500,000元为限、被告二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300,000元为限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7日,原告与包括被告一在内的多名受让方签署了《关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被告一及其他受让方,其中,被告一受让股权比例为4.2256%,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5,357,143元。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认定及违约金的标准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生效后,原告依法履行了变更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手续等相关义务,但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截至诉讼日,被告一尚欠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6,506,39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另,被告一为有限合伙企业,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三至被告二十作为被告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其认缴出资额18,065,873.49元、16,950,251元、16,910,000元、16,229,411.8元、3,300,000元、2,000,000元、1,500,000元、1,500,000元、1,680,000元、1,200,000元、1,000,000元、800,000元、800,000元、800,000元、800,000元、600,000元、500,000元、300,000元为限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跨境通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8,889.6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五)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行执行程序案件13件,涉案金额35,514.18万元;在审案件24件,涉案金额33,927.52万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新增劳动仲裁案件2件,涉案金额25.68万元。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2023年末,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0.55亿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法预计影响金额,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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