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1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至2024年4月30日,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价已出现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的情形,触及“华体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华体转债”转股价格。同时在未来6个月内,(即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如再次触发“华体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从2024年11月1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华体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华体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权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5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公开发行了2,088,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0,880万元,并于2020年4月2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体转债”,债券代码“113574”。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华体转债”自2020年10月9日起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票,初始转股价格为47.72元/股。
2020年7月8日公司实施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华体转债的转股价格自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时确定的除息日起,由原来的47.72元/股调整为33.99元/股,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派及转增股本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
2021年6月8日公司实施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华体转债的转股价格自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时确定的除息日起,由原来的33.99元/股调整为33.91元/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604,938股,于2022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2022年11月24日,“华体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3.91元/股调整为30.71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
三、关于不向下修正“华体转债”转股价格的具体内容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截至2024年4月30日,“华体转债”转股价格已触发向下修正条款。鉴于“华体转债”距离6年的存续届满期还有一定距离,且公司股价受到宏观经济、市场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波动较大,未能正确体现公司长远发展的内在价值。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从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的基本情况、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以及对公司长期发展潜力与内在价值的信心,为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明确投资者预期,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华体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同时在未来6个月内,(即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如再次触发“华体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从2024年11月1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华体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华体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权利。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6日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科技”、“公司”、“上市公司” 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发行保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保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对持续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内形成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记录等会议文件,以及董事会出具的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保荐机构还通过与华体科技相关部门的沟通,全面了解公司治理制度和内控制度,核查了华体科技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规范运作情况。具体如下: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调查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华体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华体科技的持续督导期间,华体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华体科技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采取事前和事后审阅的方式核查了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阶段发布的公告。保荐代表人认为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保存安全。
九、对华体科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华体科技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等后,募集资金净额199,990,563.40元存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147,460,680.46元(包含利息收入)。
截止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华体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但鉴于华体科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仍需对募集资金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华体科技持续督导项目组已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与使用情况,并对有关募集资金的使用发表了核查意见。保荐代表人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情况。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华体科技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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