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4-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王瑞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雯、李轩累计质押股份数量26,28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56.06%,超过50%未达到8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 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王瑞庆先生的通知,获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王瑞庆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王瑞庆先生本次办理股权质押后,其持有公司质押股份的数量15,25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66.6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50%。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质押情况如下:
备注:1、上述质押股份不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各列数字加总与合计数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瑞庆先生、李雯女士、李轩女士股份质押数量合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56.06%,不存在平仓风险。
1.王瑞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雯女士、李轩女士累计股份质押融资均不涉及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王瑞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雯女士、李轩女士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23,78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50.73%,占公司总股本的19.49%,对应融资余额为27,600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2,5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5.33%,占公司总股本的2.05%,对应融资余额为2,500万元。王瑞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雯女士、李轩女士质押融资还款资金来源包括分红资金、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王瑞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雯女士、李轩女士具备资金偿付能力。
3.王瑞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雯女士、李轩女士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王瑞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雯女士、李轩女士累计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购销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稳定、三会运作、日常管理)等均不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登记证明;
2. 股权质押合同。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6日
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4-041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3年12月25日召开的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A股),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13,000万元(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7元/股(含本数);预计回购数量为2,127,659股至2,765,957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9)。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内,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的数量为1,073,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8800%,最高成交价为27.98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4.38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7,503,596.9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A、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B、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符合下列要求:
A、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B、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C、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未达到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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