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4-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 1 \* GB3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15:00。
= 2 \* GB3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2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晓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26名,代表股东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26,167,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852%。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4名,代表7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0,449,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2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5,718,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1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2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323,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67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26,648,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12%。
3、公司关联股东李建军、冯忠波、童太峰、王炎峰、章周虎、徐燕高、徐志杨未以股东身份出席,未参与本次会议的投票。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57,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1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57,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1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57,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1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26,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82,1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5%;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7%。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57,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1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57,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1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23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57,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1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57,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1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252,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056%;反对8,883,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884%;弃权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8,1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708%;反对8,883,8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5135%;弃权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7%。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351,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4%;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权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1%。
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作为关联股东已按照相关规定回避表决。格力电器持有公司409,774,80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82,1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5%;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7%。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57,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1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1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2.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197,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951%;反对8,970,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53,1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696%;反对8,970,4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3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12.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197,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951%;反对8,970,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53,1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696%;反对8,970,4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3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12.0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197,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951%;反对8,970,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53,1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696%;反对8,970,4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3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12.0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197,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951%;反对8,970,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53,1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696%;反对8,970,4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3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0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200,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958%;反对8,967,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56,5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820%;反对8,967,0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57,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1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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