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18 证券简称:阳光乳业 公告编号:2024-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5月10日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 1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霄云。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赤田镇塅里村伏龙岗江西省嘉牧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
207,02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2420%。
2、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206,937,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2109%。
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11%。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5 名,代表股份8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311%。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洪平先生和樊翔先生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07,0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07,0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07,0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07,0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江西阳光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南昌致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因存在关联关系而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07,0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207,0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07,0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07,0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吴洪平先生和樊翔先生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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