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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75        证券简称:高凌信息         公告编号:2024-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厦门鑫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盐城金起航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4年5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盐城金起航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45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盐城金起航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盐城金起航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金起航贰号(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起航贰号或企业]作为持有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凌信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的股东,曾在高凌信息《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减持股份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金起航贰号于2024年4月23日至4月24日期间减持高凌信息股票 269,313股,未按承诺提前通知高凌信息予以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企业应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影响,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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