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88 200488 证券简称:晨鸣纸业 晨鸣B 公告编号:2024-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3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于2024年3月28日披露于香港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4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时间:2024年5月14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寿光市农圣东街2199号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 胡长青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于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56,813,200股,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7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6,684,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5036%。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境内上市股份股东(代理人)共63人,代表股份57,840,385股,占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562%。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3,765,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00%。
(2)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2,918,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35%。
概没有赋予持有人权利可出席本2023年度股东大会但只可于会上表决反对决议案的公司股份。
其中:
1、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35人,代表股份475,429,044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27.6072%。
2、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36人,代表股份49,074,244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6.9472%。
3、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52,180,914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9.877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核数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十一项普通决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和七项特别决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详细表决情况请见本公告后所附《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内容如下:
普通决议案十项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分配的议案
8、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10、关于全资下属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五项
11、关于 2024 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2、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普通决议案一项
1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二项
17、关于拟发行境外公司债券暨提供担保的议案
18、关于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公司委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股东大会点票的监察员。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姜伟、崔康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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