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3 证券简称:生益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工业园同振路33号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并由董事长邓春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全部董事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全部监事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唐慧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新余腾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超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联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益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思明、石尚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生益电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88183 证券简称: 生益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3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查询期间为2023年10月27日至2024年4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 认,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2024年5月1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2名核查对象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记录,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核查:2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对公司股票交易是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交 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严格按照制度要求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 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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