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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50           证券简称:莱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5月16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批准公司作为合并方吸收合并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陕西莱特迈思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迈思”)。本次吸收合并有利于公司整合和优化资源,减少内部交易和结算环节,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吸收合并基准日为2024年3月31日。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公司作为合并方存续经营,莱特迈思作为被合并方,其独立法人资格将予以注销,其全部业务、资产、负债、权益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公司依法承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及《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莱特迈思实施吸收合并已完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内部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相关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吸收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相应债务将由本次吸收合并后的公司继续承担。债权申报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续的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加盖法人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经债权人签字捺印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可采用现场申报、邮寄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上述资料进行申报,具体信息如下:

  (1)申报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

  (2)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隆丰路99号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邮政编码:710114;

  (4)传真/联系电话:029-88338844-8000/029-88338844-6050;

  (5)邮箱地址:ir@ltom.com;

  (6)联系人:潘香婷/邓倩;

  (7)请在信函封面/传真文件/电子邮件名称上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

  3、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为准;

  (2)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传真系统或邮箱显示收到文件日为准。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88150          证券简称:莱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25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西安市高新区隆丰路99号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402,437,585股,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868,800股、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股份数量1,926,000股)为399,642,785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亚龙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董事马若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潘香婷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1-8属于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议案9属于特别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上述议案4、7、8、9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许晶迎、夏英英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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