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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 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4-069

  债券代码:123219            债券简称:宇瞳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对以下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32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及公司因业绩未达到考核要求的115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以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335,546,716股变更为326,020,266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如下:

  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 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99号

  2、 申报时间:自2024年5月16日起45日内,工作日内(9:00-17:00)

  3、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4、 联系电话:0769-89266655

  5、 邮箱:chentianfu@ytot.cn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4-068

  债券代码:123219            债券简称:宇瞳转债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张品光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9日(星期四)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75,641,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43%(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75,305,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7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335,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9%。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35,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35,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9%。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35,547,951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9,143,900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26,404,051股。)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564,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8,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812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8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564,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8,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812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8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564,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同意258,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812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8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564,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8,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812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8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564,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8,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812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8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564,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8,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812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8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380,2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41%;反对26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164%;反对261,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88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564,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8,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812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8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564,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8,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812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8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周姗姗律师、程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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