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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4-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00点。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下午3:00。

  2. 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

  3.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368号

  4.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主持人:董事长蒋陆峰先生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266,761,3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4113%。

  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47,534,3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0571%。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9,227,0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542%。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1人,代表股份19,227,0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542%。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1. 表决通过《关于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48,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110,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2. 表决通过《关于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48,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110,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3. 表决通过《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50,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5%;反对110,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表决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48,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110,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5. 表决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50,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5%;反对110,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47%;反对110,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7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表决通过《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48,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110,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1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43%;反对110,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75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

  7. 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48,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110,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1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43%;反对110,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75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 表决通过《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50,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5%;反对110,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47%;反对110,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7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伟建律师、王雪涛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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