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4-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740,500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740,500股后的股本为分配基数。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0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2024年0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72,697,766股剔除回购户持有的740,500股后的1,671,957,266股为基数,向可参与分配的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67,195,726.6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自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依照未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 份总额为基数实施(回购专户股份不参与分配),并保持上述分配比例不变对总 额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72,697,766股剔除已回购股份740,500股后的1,671,957,26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17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3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为 167,195,726.60元=1,671,957,266股×0.10 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按总股本计算的每 10 股分红金额为0.999557元=167,195,726.60元/1,672,697,766股*10。
据此计算,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99557元/ 股。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投资部
咨询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永济西路77号明珠大厦
咨询联系人:李繁联、梁芳
咨询电话:0317-2075318、0317-2075245
传真电话:0317-2075246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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