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24-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及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将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2023-5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回购方案规定的回购期限已过半,公司尚未实施回购。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及后续回购安排说明如下:
一、期限过半未实施回购的原因
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综合考虑二级市场动态和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工作安排等因素,公司暂未实施回购。
二、后续回购安排
公司后续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结合公司资金安排情况、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的整体表现,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实施回购,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24-31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
4、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鹏先生主持。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中央会议室(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20人,代表股份683,037,8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09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4人,代表股份643,701,4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09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9,336,4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0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39,337,5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39,336,4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01%。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2,906,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8%;反对1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弃权20,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206,2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2%;反对1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7%;弃权20,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1%。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2,907,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9%;反对1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20,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207,2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7%;反对11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1%;弃权20,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1%。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2,907,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9%;反对1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20,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207,2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7%;反对11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1%;弃权20,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1%。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2,906,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8%;反对1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弃权20,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206,2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2%;反对1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7%;弃权20,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1%。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2,929,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1%;反对1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229,1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44%;反对10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2,926,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1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225,8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60%;反对1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2,926,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1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225,8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60%;反对1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3,01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2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310,2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6%;反对2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3,010,9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310,6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6%;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2,927,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1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227,3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99%;反对11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4,377,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3400%;反对38,660,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6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23%;反对38,660,0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7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2,930,9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对10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230,6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82%;反对10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涛、潘波
3、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24-30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在选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司已于2024年1月完成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1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而不符合激励资格、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决定相应回购注销1,003.46万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决定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2,486.3087万股股份全部予以注销。综上,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将减少3,339.7687万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箱、邮寄等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公司通讯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
2、现场申报登记地点及时间:董事会办公室,工作日时间:8:30-17:30
3、申报时间: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7月4日
4、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夏
联系电话:0760-87885678
传真号码:0760-87885669
工作邮箱:dsh@zsjr.com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提示: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上述信函发出后请与公司联系人电话确认。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273号
致: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从业办法》《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在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刘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20人,代表股份683,037,89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931%。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 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82,906,5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08%;反对11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3%;弃权20,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9%。
(二) 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82,907,5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09%;反对11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1%;弃权20,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9%。
(三) 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82,907,5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09%;反对11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1%;弃权20,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9%。
(四) 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82,906,5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08%;反对11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3%;弃权20,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9%。
(五) 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682,929,4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41%;反对10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六)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682,926,1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36%;反对11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七)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682,926,1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36%;反对11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八) 表决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683,010,5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0%;反对2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九) 表决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议案》
同意683,010,9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1%;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十) 表决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同意682,927,6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39%;反对11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十一) 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644,377,8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3400%;反对38,660,0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6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十二) 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682,930,9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43%;反对10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八项至第十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涛 潘 波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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