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24-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增加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4月27日,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本次会议具体召开情况如下: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四川省绵阳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凤凰中路37号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志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464,581,3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97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59,595,0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6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986,3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10,555,5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569,2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5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4,986,3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7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301,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8%;反对2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75,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12%;反对27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301,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8%;反对2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75,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12%;反对27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301,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8%;反对2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75,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12%;反对27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301,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8%;反对2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75,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12%;反对27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301,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8%;反对2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75,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12%;反对27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301,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8%;反对2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75,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12%;反对27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301,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8%;反对2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75,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12%;反对27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116,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3%;反对2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75,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12%;反对27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王志红、阳宇、李鹏程合计持有4,185,469股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津贴及费用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301,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8%;反对2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75,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12%;反对27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99,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52%;反对2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75,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12%;反对27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治富、聂正、聂丹、王志红合计持有449,902,329股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916,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9%;反对664,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90,6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006%;反对664,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9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9,238,2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8%;反对19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2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865%;反对19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李鹏程、彭建生合计持有5,144,495股回避表决。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301,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8%;反对2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75,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12%;反对27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24-032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度业绩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考核要求,公司将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61.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89元/股(权益分派调整后)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股本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和注销,并将于实施完成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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