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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33         证券简称:征和工业        公告编号:2024-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香港路11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玉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58,27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27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8,187,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17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2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8人,代表股份9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8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2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6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031%;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9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6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031%;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426%;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43%。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6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031%;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426%;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43%。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6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031%;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426%;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43%。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6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031%;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426%;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43%。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6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031%;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426%;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43%。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6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031%;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426%;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43%。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6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031%;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426%;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43%。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6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574%;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4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7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志鹏、刘琛;

  3、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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