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7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0日15:3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龚道夷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97,335,59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75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94,767,59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71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568,0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8%。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5,205,14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3478%。(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提案:
提案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7,054,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4%;反对2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3%;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此提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2023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
提案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7,054,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4%;反对2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3%;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此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3、《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7,054,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4%;反对2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3%;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此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4、《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7,054,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4%;反对2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3%;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此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7,054,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4%;反对2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3%;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923,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75%;反对27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36%;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此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6、《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7,054,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4%;反对2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3%;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此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外部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7,054,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4%;反对2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3%;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此提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8、《关于2023年度董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923,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75%;反对2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36%;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关联股东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志江已对本提案回避表决。
此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9、《关于2023年度监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075,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49%;反对2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9%;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关联股东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对本提案回避表决。
此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10、《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075,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49%;反对2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9%;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关联股东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对本提案回避表决。
此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11、《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075,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49%;反对2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9%;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关联股东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对本提案回避表决。
此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12、《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075,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49%;反对2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9%;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923,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75%;反对27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36%;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关联股东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对本提案回避表决。
此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13、《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4,773,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82%;反对2,55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04%;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此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1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7,054,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4%;反对2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3%;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此提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7,054,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4%;反对2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3%;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923,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75%;反对27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36%;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此提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丁紫仪、刘宇
(三)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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