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4-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以总股本441,575,416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435,825,3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实际共计派发现金股利87,165,071.2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以固定比例的方式分配,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5,750,060股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前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73956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 公司2024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24年5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 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 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账户库存股后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以公司当前总股本441,575,416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5,750,060股后的股本435,825,356股为基数计算,共计派发现金股利87,165,071.20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8日。
四、 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 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 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0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当前总股本测算,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87,165,071.20元=435,825,356股×0.20元/股。
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的金额=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即0.1973956元/股=87,165,071.20元÷441,575,416股。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前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73956元/股。
七、有关咨询方法: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368号 邮编:201424
联系人:李立传、杨翼飞
咨询电话:021-57403737
电子邮箱:lilizhuan@zhezhong.com
八、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确认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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