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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 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269      股票简称:美邦服饰        编号:2024-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胡佳佳女士、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利女士于2024年5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为《关于对上海美邦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31号)、《关于对胡佳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32号)、《关于对张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33号),以下合称“《警示函》”。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胡佳佳、张利:

  经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787408)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5,900万元至8,500万元。2024年4月20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2023年度净利润为盈利2,600万元至3,800万元。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净利润为3,175万元。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胡佳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张利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胡佳佳、张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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