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82 证券简称:金龙羽 公告编号:2024-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2024年5月17日经本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根据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考虑到股东利益及公司长远发展需求,公司拟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432,900,000股为基数,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共拟派发现金股利86,58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以后年度分配,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按照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并保持上述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实施分配。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2024年5月18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关方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32,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本公司不存在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参与分配的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30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0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3.若投资者在除权除息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118号和成世纪名园3A 21楼
咨询联系人:吉杏丹
咨询电话:0755-28475155
传真电话:0755-28475155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定期)会议决议;
3.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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