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1日(周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566号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环球会议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4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2,879,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2756%(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下同)。
其中,根据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中国”)与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控股”)、李缜先生、李晨先生(国轩控股、李缜先生、李晨先生以下合称“创始股东方”)于2020年5月28日签署的《股东协议》,在符合该协议约定的前提下,自大众中国对公司战略投资涉及的相关股份均登记至大众中国名下起36个月内或大众中国自行决定的更长期间内,大众中国将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使大众中国的表决权比例比创始股东方的表决权比例低至少5%。根据大众中国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授权委托书,大众中国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7,658,246股,大众中国的表决权比例比创始方股东的表决权比例低至少5%,符合双方就表决权安排达成的约定。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及通讯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4,750,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512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9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8,128,7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7629%。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4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6,766,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3305%。
(4)境外发行证券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持有人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12,780,761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29,0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69,7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12,780,761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29,0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69,7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12,781,061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29,0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69,4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12,781,061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29,0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69,4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612,780,761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29,0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69,7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6、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612,827,161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47,3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5,0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714,580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87%;反对47,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弃权5,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12,845,461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29,0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5,0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611,657,741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7%;反对1,216,616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5%;弃权5,104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9、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缜、李晨、王强等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320,636,565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18%;反对3,883,457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67%;弃权5,104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2,878,319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9325%;反对3,883,45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35%;弃权5,10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10、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同意600,682,904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00%;反对12,191,457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92%;弃权5,1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570,324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0.3788%;反对12,191,45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72%;弃权5,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1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612,845,061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29,3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5,1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732,481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29%;反对29,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弃权5,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1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缜、李晨、王强等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26,795,68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9%;反对29,0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弃权5,4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732,482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29%;反对29,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弃权5,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1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09,681,685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82%;反对2,946,976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8%;弃权250,8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3,569,106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4774%;反对2,946,97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47%;弃权250,8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8%。
14、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缜、李晨、张宏立、武义兵等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323,628,14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29,0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5,4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1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缜、李晨、张宏立、王启岁、王强、武义兵等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310,446,799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43%;反对9,384,262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41%;弃权5,304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377,317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2.5930%;反对9,384,26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28%;弃权5,30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1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缜、李晨、张宏立、王启岁、王强、武义兵等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310,446,799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43%;反对9,384,262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41%;弃权5,304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377,317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2.5930%;反对9,384,26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28%;弃权5,30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17、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缜、李晨、张宏立、王启岁、王强、武义兵等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310,428,499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85%;反对9,402,562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98%;弃权5,304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359,018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2.5786%;反对9,402,56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72%;弃权5,30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18、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612,845,061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29,0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5,4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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