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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滨转债”可选择回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0

  可转债代码:113047    可转债简称:旗滨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价格:100.13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 回售期: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4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4年6月7日

  ● 回售期内“旗滨转债”停止转股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回售期间“旗滨转债”停止转股,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 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13元/张(含当期利息)卖出持有的“旗滨转债”。截至目前,“旗滨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 回售条款

  (一)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旗滨转债”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旗滨转债”第四年(2024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8日)的票面利率1.0%,本次回售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天数为49天(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5月28日),利息为100*1.0%*49/365=0.13元/张,即回售价格为100.13元/张。

  二、 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旗滨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旗滨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3047”,转债简称为“旗滨转债”。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4日。

  (四)回售价格:100.13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旗滨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4年6月7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 回售期间的交易

  “旗滨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旗滨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旗滨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办公室

  联系人:文俊宇

  联系电话:0755-86353588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8

  可转债代码:113047       可转债简称:旗滨转债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05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办公总部会议室(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2号方大城T1栋31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张柏忠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部分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00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6.01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张柏忠先生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02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凌根略先生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03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张国明先生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04议案名称:关于确认杨立君先生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05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左川先生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06议案名称:关于确认郜卓先生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07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包新民先生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08议案名称:关于确认胡家斌先生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09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姚培武先生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10议案名称:关于确认侯英兰女士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续贷和新增银行借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0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13.01议案名称:关于确认郑钢先生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2议案名称:关于确认王立勇先生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9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5、6.01、6.02、6.03、6.09、6.10、13.01、13.02涉及的关联股东张柏忠、凌根略、张国明、吴贵东、姚培武、侯英兰、郑钢、王立勇以及与上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应分别予以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旺盛、董宇恒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9

  可转债代码:113047          可转债简称:旗滨转债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滨转债”

  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旗滨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旗滨转债”债券数量为1,442,490张,占债权登记日本期未偿还“旗滨转债”债券总数14,985,030张的9.626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柏忠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1,442,49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00%;反对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

  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同意并通过。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卢旺盛、董宇欣。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旗滨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旗滨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滨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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