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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王子工业园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进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26,579,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8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6,574,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79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提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579,2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82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175%。

  此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579,2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82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175%。

  此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579,2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82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175%。

  此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579,2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82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175%。

  此提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579,2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82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175%。

  此提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579,2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82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175%。

  此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达、郑婷婷。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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