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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证券代码:301413        证券简称:安培龙       公告编号:2024-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0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75,693,83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2,708,150.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计转增22,708,15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98,401,985股(最终转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转增结果为准),本年度不送红股。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披露后至实施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公司股本总额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4.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5,693,83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1】;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000000股。

  【注1: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75,693,835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98,401,985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05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05月3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转股于2024年5月31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转股总数与本次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本次所转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24年5月31日。

  七、股份变动情况表

  

  【注2:因分派实施中存在进、舍位,上述股本结构表变动后具体数量及比例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八、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实施转增股后,按新股本98,401,985股摊薄计算,2023年年度每股净收益为0.81元。

  2、股东深圳市瑞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若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股东黎莉、邬若军、李学靖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东宁波长盈粤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若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如有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对每股净资产等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亦做相应调整。

  九、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楼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张延洪先生、彭碧泳女士

  咨询电话:0755-28289825

  传真电话:0755-89695955

  十、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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