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54版)
公司预付账款整体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末、2023年3月31日、2023年末、2024年3月31日,公司预付账款金额分别为631.16万元、1,259.47万元、1,471.95万元、4,450.32万元,各期末分别较上期末增长99.55%、133.22%、202.34%,均呈现快速上升趋势。
最近一年及一期,公司预付账款增长的整体背景系销售规模逐步增加,各期末下游市场需求日益增长,公司2023年12月31日在手订单金额11.25亿元,2024年3月31日在手订单金额13.42亿元,增长率为19.29%,公司根据在手订单及预测订单制定采购计划,原材料采购量增加,为提升公司生产备货速度,及时满足客户交期短的需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部分材料预付款的占比,故预付账款增加较多。
综上所述,主要预付账款对象系脱硫废水项目设备供应商、低温烟气余热深度回收设备供应商、钢材等原材料供应商和实验室器材供应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采购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照以往的交易惯例预付相关款项,期后部分材料已完成交付,预付采购款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三、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发表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主要执行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2024年一季度末应收账款往来账龄明细表及坏账准备计提明细表,复核应收账款账龄划分与坏账准备计提的准确性;统计分析2024年一季度大额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及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2、对公司财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减少的原因以及公司预付账款增长的原因;
3、获取2024年一季度坏账准备大额变动的客户对应的银行回单、核销审批程序,核实坏账准备减少的真实性;
4、获取2024年一季度收入明细表,检查本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减少的主要客户在2024年一季度收入确认情况;
5、获取2024年一季度预付款项往来余额明细表,选取2024年一季度主要预付账款供应商,检查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期后交付情况,核实预付款项期末余额的真实性;
6、获取2024年3月31日公司在手订单明细表,抽查在手订单合同;
7、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核查主要预付账款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公司2024年一季度信用减值损失转回主要系长账龄应收账款的收回,公司信用减值损失计提原则未发生变化,公司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2、公司2024年一季度预付账款余额增长的主要原因为随着销售规模的逐步增加,公司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部分材料预付款的占比;公司采购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与主要预付账款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年审会计师主要执行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2024年一季度末应收账款往来账龄明细表及坏账准备计提明细表,并与2023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及坏账准备计提明细表进行对比分析,统计分析2024年一季度大额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及坏账准备变动情况。复核公司2024年一季度应收账款账龄表,检查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账龄划分是否正确;
2、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减少的原因;
3、针对造成2024年一季度坏账准备大额变动的客户,获取并检查其对应的应收账款银行回款单据,核实坏账准备减少的真实性;
4、获取2024年一季度大额应收账款核销资料,包含相关协议、客户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核销程序,以核实公司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核销的真实性、准确性;
5、获取2024年一季度收入明细表,检查本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减少的主要客户在2024年一季度收入确认情况;
6、对公司采购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公司预付账款增长的原因;
7、获取2024年一季度预付款项往来余额明细表,选取2024年一季度主要预付账款供应商,检查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期后交付情况,核实预付款项期末余额的真实性;
8、获取2024年3月31日公司在手订单明细表,抽查在手订单合同;
9、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核查主要预付账款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公司年审会计师认为:
1、公司2024年一季度信用减值损失的计提原则未发生变动,信用减值损失转回主要系长账龄应收账款的收回,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进一步优化所致,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2、公司2024年一季度预付账款余额增长的主要原因为随着销售规模的逐步增加,为提升公司生产备货速度,及时满足客户交期短的需求,公司根据在手订单及预测订单制定采购计划,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部分材料预付款的占比,公司采购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与主要预付账款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问题5、关于光伏项目可行性
根据公告,公司拟投资建设胶州市李哥庄镇120兆瓦渔光互补项目,项目计划采用渔光互补模式进行综合开发,建设规模为交流侧装机容量90MW,配建20MW制氢设备,预计项目总投资金额为55,462.50万元(以最终实际投资金额为准)。但公司尚不具备渔光互补复合型光伏项目建设、运营的完整项目经验。此外,公司拟在该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将配套制氢项目剥离至公司下级子公司。公司关于氢能设备研发和生产技术亦处储备阶段,暂不具备量产化条件。
请公司:结合公司在渔光互补复合型光伏项目及氢能设备方面的核心技术、人才储备、建设资质等,说明公司在不具备相关完整项目经验的条件下,成功取得该项目审批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是否具备独立实施相关项目的能力。请公司进一步详细说明将采取何种措施保障项目建设实施并验收并网。
【公司回复】
一、结合公司在渔光互补复合型光伏项目及氢能设备方面的核心技术、人才储备、建设资质等,说明公司在不具备相关完整项目经验的条件下,成功取得该项目审批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是否具备独立实施相关项目的能力。
根据山东省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申报单位需取得关于项目所在地的国土、水利、军事、文旅、电网消纳等相关文件,同时申报项目必须配置一定比例的储能,在满足前置批复条件下,山东省能源局根据储能配比进行排名,最终按照电网消纳的情况批复总容量。
本项目获得需具备此类项目开发的行业经验,公司具备光伏发电项目行业内专家人才,深耕新能源领域十几年,具有丰富的光伏发电站的市场开发及建设管理经验,熟悉此类项目国家相关政策及山东省内开发、申报程序。本项目前期根据以往经验,首先对项目进行初步选址,同时与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武装部、文旅局、电网供电公司等部门初步沟通了解,确定项目选址可行后,注册项目公司准备相关申报文件并通过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官方流程办理证明文件,山东省能源局申报通知下达后,公司通过国网云平台发起申报流程,经过胶州市发改局、青岛市发改委、山东省能源局三级审核,并经过青岛市供电公司、山东省电网公司电力消纳确认符合申报要求并通过,最终按照储能配比优先排序规则由系统自动排序,纳入2022年光伏市场化并网项目名单并在山东省能源局网站公示。
公司具备电力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符合建设资质要求,渔光互补复合型光伏项目及氢能设备方面国内行业技术比较成熟,不存在建设实施技术壁垒。公司深耕电力行业领域十余年,曾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等客户提供节能环保装备EPC及EP工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经验,拥有成熟的项目管理、施工能力和对项目的整体把控能力。全资子公司青达低碳绿氢产业技术研究院(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氢院”),已经布局氢能装备的研发与生产,现与国内著名大学、国家级科创平台、央企、上市公司等研发机构、氢能装备公司等共同开发新型制氢、储氢装备,并已配置氢能检测装备实验室。绿氢院在氢能装备研发技术现有固定人员27人,并引入D类市级领军专家教授高工类的以上人才9人,申请氢能装备相关发明专利11项。目前,公司氢能装备的研发已进入实验室的产品实验阶段,但目前还未达到量产。本项目中公司将采购国内一线品牌设备,确保产品质量及供应,同时,公司在专用设备设计、制造等方面具备了相关技术和人才储备,可为本项目部分氢能设备生产、施工安装提供支持并满足质量要求。
公司具备渔光互补项目建设所需要的项目经理、电气、土建、安全、质量、资料等项目管理人员,对设计、施工等专业环节进行了专业分包,制定了完善的物料到货计划、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计划,并按照电网要求进行图纸设计及审查,积极同电网发策、调度、营销、运检等各部门进行对接,能够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及验收并网。
综上所述,公司具备该项目开发所需人才储备、熟知项目开发审批流程并通过积极运作成功获得本项目,具备成功获得项目审批的合理性和独立实施能力。
二、详细说明将采取何种措施保障项目建设实施并验收并网
1、关于项目实施相关审批流程准备:公司已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120MW渔光互补项目的进展暨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目前公司已正式签署项目补充协议及融资租赁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已发起首笔融资款放款审批流程,为本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提供保障。
2、公司目前已就本项目建设成立专门项目团队,由项目经理总负责制,对项目计划与组织、执行与监控、协调与沟通、质量管理与安全监督、成本控制与预算管理、项目收尾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保障本项目有序实施。同时,公司内部也制定了专项《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安全、环境、职业健康管理细责》《物资管理制度》《项目技术管理细责》《项目进度管理细责》《项目质量管理细责》《项目调试管理细责》《项目档案管理细责》《项目材料验收流程》等管理细则,及较为细致的项目管理流程体系,涵盖方案审批、物资设备申请、设计变更、材料及工程验收等方面,保障本项目执行按规范运作。
3、在项目设计、施工方面,公司进行专业分包,综合考虑公司实力、资质条件、业绩经验、方案可行性等多种因素,目前已通过招标初步确定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为项目分包方,主要承担项目设计、建筑安装施工及部分设备采购,并办理相关的建安工程专项验收分包工作。十一科技是一家专业从事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和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大型综合性工程技术服务公司,拥有工程设计资质综合甲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贰级,具备过硬的光伏发电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建设和总承包能力,积累了丰富的光伏发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等建设经验,为本项目有质有量地完成建设增加有力保障。目前,十一科技已对本项目出具初步设计方案,并经过行业内专家评审,公司已按照十一科技的方案进行了关键原材料的选型和询价。
4、关于本项目建设的关键原材料采购,公司制定了完善的物料到货计划、进度计划、物质管理等指导文件,目前已完成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桩基等招标工作,通过多轮评标及专家评审后,目前已初步选定行业内技术领先、业绩好、信誉高的供应商,目前正在对意向供应商进行现场调研考察,待考察结束后发起公司内部定标审批流程进行定标。
5、目前公司同本项目预收购方新能星洲(胶州市)新能源有限公司拟共同选定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安”,股票代码:300635)为本项目监理单位,中达安是一家以工程监理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深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域,已建立行业领先的标准化项目管理体系,在能源领域内具备丰富的项目建设工程监理经验,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原材料采购质量、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以及施工安全等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本项目能够保质保量地建设完成。
6、目前,本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团队已入驻项目现场,项目部临时建设办公区已完成,项目所在地正在进行水通、电通、道路通和场地平整工作,待完成后预计5月底开始原材料陆续进场正式开工建设。
三、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发表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主要执行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山东省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申报工作的通知》及相关公示文件;
2、查阅公司相关业务资质、人员配置情况、专利情况,分析是否具备独立实施相关项目的能力、人员等条件;
3、查阅该项目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了解项目实施的程序合规性;
4、查阅公司《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安全、环境、职业健康管理细责》《物资管理制度》《项目技术管理细责》《项目进度管理细责》《项目质量管理细责》《项目调试管理细责》《项目档案管理细责》《项目材料验收流程》等管理细则;
5、查阅公司关于该项目材料供应商等选择的内部审批流程,检查项目执行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6、访谈公司相关人员,了解该项目建设的背景、原因以及为该项目实施所采取的有效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公司具备该项目开发所需人才储备、熟知项目开发审批流程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成功获得本项目,具备成功获得项目审批的合理性和独立实施能力。
2、公司该项目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为该项目的实施制定了保障措施。
问题6、关于光伏项目建设与转让
根据公告,公司为渔光互补项目EPC总承包商,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项目的分包方,主要承担整体设计、建安施工及部分设备采购。市瑞能源与公司共同制定设备采购单位短名单以及选择工程监理单位。同时,公司拟采用直租与售后回租相结合的方式与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交易以获取项目资金来源。公司在项目建设、供应商选择、项目融资方面均与第三方紧密合作,且部分分包方、供应商存在新能星洲(胶州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星洲胶州”)指定的情况。若本项目建成后,收购方不能按照预期完成收购,市瑞能源需按照电站总容量的标准向公司做出赔偿,但该赔偿标准与本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差异较大。
请公司:(1)结合公司在该项目中承担的责任、具体实施建设的内容、新能星洲胶州指定的其他项目实施安排,说明公司在约定赔偿额较低的情况下,接受新能星洲胶州关于分包、供应商等项目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为项目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项目收入按照“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的依据,本次交易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2)结合项目收购需满足的具体验收条件,对比说明该项目验收条件与一般渔光互补复合型光伏项目验收条件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达成验收条件是否存在较大难度;(3)结合该项目批复对收购方的限制条件或要求、新能星洲胶州对项目建设的参与程度,说明该项目是否为新能星洲胶州定制,评估如新能星洲胶州未按照约定收购该项目,公司以相近价格转让给其他收购方是否存在障碍,并详细说明公司对自持该项目预计经济效益的测算情况。
【公司回复】
一、结合公司在该项目中承担的责任、具体实施建设的内容、新能星洲胶州指定的其他项目实施安排,说明公司在约定赔偿额较低的情况下,接受新能星洲胶州关于分包、供应商等项目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为项目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项目收入按照“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的依据,本次交易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一)公司在该项目中承担的责任、具体实施建设的内容、新能星洲胶州指定的其他项目实施安排,公司在约定赔偿额较低的情况下,接受新能星洲胶州关于分包、供应商等项目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
新加坡能源集团(以下简称“SP Group”或预收购主体相关责任方)是由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淡马锡全资控股的新加坡国有企业,是一家亚太地区领先的能源公用事业集团和低碳新能源投资与服务商,拥有超过50年的能源服务经验,运营着全球最稳定高效的能源网络之一。而市瑞能源技术(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瑞能源”或预收购主体相关责任方)及新能星洲(胶州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星洲胶州”或预收购主体相关责任方)同为新加坡能源集团(SP Group)全资子公司。
根据公司已签订的四方协议、EPC总承包合同及其相关补充协议,青岛兴盛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兴盛达”)作为项目公司,已经取得前期各项批文,完成相关的审批手续。公司作为 EPC 方总承包商,对项目整体的工程勘测设计、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及工期控制、工程管理、调试、试运行、功能试验、专项手续验收等直至竣工交付和项目竣工验收后质保期内的缺陷修复等总承包工作负主要责任,保障项目在计划竣工日期前建设完成并全容量并网。
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预收购主体相关责任方引荐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融资租赁”),并最终确认本项目融资方式。青岛兴盛达拟采用直租与售后回租相结合的方式与深圳融资租赁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本项目建设期内,承租方仅支付租赁利息,无需偿还租赁本金。待建设期届满后,若本项目按预期完成转让,则由受让方承担运营期内的租金和相应的利息,公司无需承担运营期内租金及利息的偿还义务。且市瑞能源对本次融资租赁事项向深圳融资租赁出具《承诺函》及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分包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短名单,由双方为增强项目质量、保证项目进度而共同选定,且公司拥有项目分包、设备材料采购的独立定价权,该共同选择行为不减轻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所承担的责任;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本项目验收所需的监理方,由预收购主体相关责任方与公司共同选定,相关费用由预收购主体相关责任方承担。此外,不存在新能星洲指定的其他项目实施安排。
四方协议约定赔偿额为双向对等原则,不仅当预收购主体相关责任方不履行收购义务时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当公司无法如期完成光伏项目并网验收及股权转让时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双方约定的赔偿额是基于保证项目能够顺利实施,金额双方认可合理。
综上,预收购主体相关责任方在新能源行业拥有良好口碑、丰富项目经验、较强的履约能力,且其为项目建设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同时可满足项目所在地镇政府的招商引资需求,故在约定赔偿额较低的情况下,公司接受新能星洲胶州关于分包、供应商等项目安排具有合理性。
(二)公司为项目主要责任人,收入按照“总额法”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4)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如下:
1、公司对客户承担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在光伏项目中,公司依据自身经营资质和产品供应能力,分别与客户、供应商签订四方协议及其补充协议、EPC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各方之间的责任义务能够有效区分,公司及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光伏项目的供应保障和质量保障,对项目整体的工程勘测设计、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及工期控制、工程管理、调试、试运行、功能试验、专项手续验收等直至竣工交付和项目竣工验收后质保期内的缺陷修复等总承包工作负主要责任,保障本项目在计划竣工日期前建设完成并全容量并网。虽然分包商、设备供应商的选取需经预收购主体相关责任方确认,但并不存在指定分包商、设备供应商的情况,不可免除公司对上述设备、工程施工承担质量保证的义务。相关客户在业务层面和合同责任层面均将公司定性为主要责任人。
2、公司承担在转让商品前后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在光伏项目中,四方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的价格条款等均已明确约定,不存在价格调整条款,公司无法将采购成本价格变动的风险动态转嫁给客户;相关货物自供应商交付给公司后,由公司承担货物毁损灭失风险,并负责货物管理、销售、运输,公司对货物具有自主处置权,且最终若无法如期完成股权转让,公司拥有该光伏电站所有权,并承担自主运营或二次出售的存货风险。
3、公司拥有自主确定交易商品价格的权利
在光伏项目中,公司就项目建设所需的主要设备材料与甲方共同制定行业技术领先、业绩好、信誉高的供应商短名单,由公司负责结合项目设计规范进行关键设备材料的选型,确定数量和规格后组织招标采购,保证采购物品按期到货,对采购的关键设备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和性能检测。同时由公司及预收购主体相关责任方共同选定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管理制定监理计划,对工程项目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和测试,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以及施工安全等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本项目能够保质保量地建设完成。
目前,最终供应商的确定仍处于招投标环节,相关分包价格、设备采购价格,由公司综合考虑项目背景、产品内容、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报价,公司拥有完全的自主定价权,不受预收购主体相关责任方的控制及影响。此外,在施工设计方面,公司具备电力总承包二级资质,首先具备承接该项目的能力;其次,公司具备节能环保装备EPC及EP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经验,拥有成熟的项目管理、施工能力和对项目的整体把控能力。
4、公司承担从客户收取款项的信用风险
在光伏业务中,拟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项目建设进度将受融资进展的影响,可能存在因项目建设资金未能按期足额到位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长或无法按期完成的风险。且公司自行承担项目不能如期转让带来的公司偿还融资租赁资金风险及深圳融资租赁无法提供资金或要求提前偿还资金风险。
(三)本次交易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本次交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投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安排、项目建设与预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项目实施经验与保障、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项目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等相关内容,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综上所述,公司作为项目主要责任人,承担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风险,收入确认按照“总额法”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且本次交易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二、结合项目收购需满足的具体验收条件,对比说明该项目验收条件与一般渔光互补复合型光伏项目验收条件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达成验收条件是否存在较大难度。
根据本项目技术协议约定,本项目系统验收要求应按《CGC/GF003.1:2009 (CNCA/CTS0004-2010) 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基本要求》项目文档、系统安全、系统性能方面进行验收;建设质量应按最新版《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及《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要求,土建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优良率95%以上,安装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优良率 98%以上,符合国家集中式光伏发电站验收标准;其次要求光伏发电站综合能量效率第一年不低于82%,第二年不低于81.55%,符合目前行业约定。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及验收需满足的关键条件均为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规范和文件,与一般渔光互补复合型光伏项目验收条件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认为项目能够达成验收条件。
三、结合该项目批复对收购方的限制条件或要求、新能星洲胶州对项目建设的参与程度,说明该项目是否为新能星洲胶州定制,评估如新能星洲胶州未按照约定收购该项目,公司以相近价格转让给其他收购方是否存在障碍,并详细说明公司对自持该项目预计经济效益的测算情况。
(一)结合该项目批复对收购方的限制条件或要求、新能星洲胶州对项目建设的参与程度,说明该项目是否为新能星洲胶州定制
本项目于2022年8月26日取得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编码为“2208-370281-04-01-355319”,并已于2022年12月20日取得山东省能源局2022年市场化并网指标。备案及批复文件均为获取复合型光伏项目的标准流程,没有限制条件或要求影响建成后收购。本项目并非为新能星洲胶州定制,其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公司签署《四方协议》进行预收购约定,并对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技术协议约定、关键供应商短名单及监理单位选择、分包单位与公司共同商定达到双方认可,保证本项目建设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规范和文件的行业内常规要求,没有强制或特殊性定制化约定,不影响公司以相近价格转让给其他收购方。
(二)评估如新能星洲胶州未按照约定收购该项目,公司以相近价格转让给其他收购方是否存在障碍
本项目预收购价格是在双方基于目前本地区市场行情,结合预收购方内部收益率,由双方公平协商确定,价格公平、合理。光伏电站市场是较为公开的市场,大型电力公司、央企、国企均为市场上潜在的电站收购方,未来以相近价格转让给其他收购方不存在障碍。
(三)详细说明公司对自持该项目预计经济效益的测算情况
公司对本项目的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论证,在电站建成并网后,存在无法转让的风险,届时该项目将由公司自持。公司针对项目自持进行了经济效益测算。以下仅为公司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分析,不构成盈利预测和承诺。具体如下:
1、假设条件
(1)假设光伏行业保持稳定发展态势,行业政策、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无重大变化。
(2)假设光伏项目与国家电网结算电价不发生重大变化。
(3)假设光伏项目按照当前容量按照25年运营期以及约定的经营期限运营。
(4)假设项目主要光伏发电设备在剩余使用寿命年限内持续使用只做简单维护,不发生重大改良、重置。
(5)假设建设期投资总额等于融资租赁上限总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2、项目基础数据
3、假设该电站为公司自营
目前,光伏电站自动化、智能化程度很高,可实现数据实时监控、收集、分析、判断并具备远程控制功能。运维过程中需进行检修和对组件进行清洗,运维难度不大。按照电网公司对光伏电站运营的要求,需要配备调度员听从电网统一调度,调度员需持有《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目前我公司已安排多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参加考证,公司预期能够具备本电站运维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预期有能力自主运营。
在满足上述假设条件的基础上,根据上述项目基础数据具体分析如下:
(1)营业收入
光伏电站营业收入为售电收入。根据首年发电量及标杆电价测算,投运后首年可实现营业收入约为5,667.61万元;之后随着组件衰减,各年营业收入按0.4%比例逐年递减,至运营期最后一年约为5,147.83万元。
(2)营业成本
光伏电站营业成本主要为资产折旧费、财务费用、运维费等,其中:
①折旧费为非付现成本,按5%的资产残值率和25年运营期测算,每年折旧费的固定成本约为1,862万元;
②运维费为电站运行维护、修理费用,测算每年的固定成本约为337.50万元。
(3)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按照应交增值税的10%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金及附加随着营业收入的逐年递减而递减,测算运营期每年平均成本约为70余万元。
(4)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主要为财务费用,系本项目融资租赁的利息支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本项目租赁期限为15年,采用等额租金、按季度支付的还款方式,租赁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假设租赁利率、还款方式、建设投资总额等于融资租赁上限总额等相关因素均不变的前提下,根据还款安排和利率测算,首年财务费用约为2,324.36万元,之后逐年降低,租赁期第15年产生的财务费用约为140.92万元,租赁期结束后不再产生财务费用。
(5)净利润
根据上述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的测算,运营期首年测算实现净利润约为1,135.75万元,随着融资租赁债务的逐步偿还,财务费用逐年下降,运营期最后一年测算实现净利润约为2,104.86万元。
(6)现金流量测算
本项目现金流入为售电收入,收入即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总额;成本费用中,利息费用、运维费等为付现成本,将产生现金流出。据此测算,投运后首年现金净流入约9,039.87万元(含增值税进项税影响4,454.55万元),运营期最后一年现金净流入约为4,767.81万元。
根据现金流量模型测算,该模式下项目投资回收期为10.27年,内含报酬率为9.63%,经济效益良好。
4、假设该电站委托第三方运维管理
在满足上述假设条件的基础上,根据上述项目基础数据,若公司委托第三方运维管理该电站,每年产生约450万元的管理运维费用(较自主运维费用增加约112.50万元)。其他假设条件较自营模式不变的情况下,据此测算,运营期首年实现净利润约为1,023.25万元,运营期最后一年实现净利润约为2,020.49万元;投运后首年现金净流入约8,927.37万元(含增值税进项税影响4,454.55万元),运营期最后一年现金净流入约为4,627.19万元。
根据现金流量模型测算,该模式下项目投资回收期为10.52年,内含报酬率为9.29%,经济效益良好。
四、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发表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主要执行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光伏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了解公司光伏项目的基本情况、业务背景、资质情况、建造及运营能力、公开市场上存在的收购方等情况;
2、查阅有关该项目的相关协议、审议程序、信息披露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3、查阅公司光伏项目相关协议,对比分析主要合同条款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分析该项目验收条款适用的相关标准,是否符合行业标准;
4、查阅该项目批复文件,检查是否存在对收购方的限制条件或要求;
5、查阅公司光伏项目相关协议,了解新能星洲胶州在该项目中的主要职责;
6、访谈该项目相关客户、分包商,了解公司在光伏项目中承担责任状况及业务实质;
7、获取并复核公司自持该项目的效益测算表,评估公司自持该项目的运营能力。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预收购主体相关责任方在新能源行业拥有良好口碑、丰富项目经验、较强的履约能力,且其为项目建设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同时可满足项目所在地镇政府的招商引资需求,故在约定赔偿额较低的情况下,公司接受新能星洲胶州关于分包、供应商等项目安排具有合理性。
2、公司作为项目主要责任人,承担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风险,收入确认按照“总额法”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且本次交易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3、该项目验收条件与一般渔光互补复合型光伏项目验收条件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达成验收条件预计不存在较大难度。
4、该项目批复对收购方没有限制条件或要求;本项目并非为新能星洲胶州定制,其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对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技术协议约定、关键供应商短名单及监理单位选择、分包单位与公司共同商定达到双方认可,保证本项目建设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规范和文件的行业内常规要求。
5、在合理假设的前提下,公司测算自持该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良好。该测算不构成企业的盈利预测和承诺。
五、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年审会计师主要执行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光伏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了解公司光伏项目的基本情况、业务背景、资质情况、建造及运营能力、公开市场上存在的收购方等情况;
2、查阅有关该项目的相关协议、审议程序、信息披露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3、查阅公司光伏项目相关协议,对比分析主要合同条款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分析该项目验收条款适用的相关标准,是否符合行业标准;
4、查阅该项目批复文件,检查是否存在对收购方的限制条件或要求;
5、查阅公司光伏项目相关协议,了解新能星洲胶州在该项目中的主要职责;
6、访谈该项目相关客户、分包商,了解公司在光伏项目中承担责任状况及业务实质;
7、获取并复核公司自持该项目的效益测算表,评估公司自持该项目的运营能力。
经核查,公司年审会计师认为:
1、预收购主体相关责任方在新能源行业拥有良好口碑、丰富项目经验、较强的履约能力,且其为项目建设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同时可满足项目所在地镇政府的招商引资需求,故在约定赔偿额较低的情况下,公司接受新能星洲胶州关于分包、供应商等项目安排具有合理性。
2、公司作为项目主要责任人,承担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风险,收入确认按照“总额法”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且本次交易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3、该项目验收条件与一般渔光互补复合型光伏项目验收条件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达成验收条件不存在较大难度。
4、该项目批复对收购方没有限制条件或要求;本项目并非为新能星洲胶州定制,其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对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技术协议约定、关键供应商短名单及监理单位选择、分包单位与公司共同商定达到双方认可,保证本项目建设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规范和文件的行业内常规要求。
5、在合理假设的前提下,公司测算自持该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良好。该测算不构成企业的盈利预测和承诺。
特此公告。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01 证券简称:青达环保 公告编号:2024-023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底渣处理系统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4年7月”调整为“2025年7月”。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仅涉及募投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其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1]2053号文批复,公司于2021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67.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0.57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19.19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4,983.5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035.63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361Z0061号《验资报告》验证。
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说明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67.00万股,发行价格为10.57元/股,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19.1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20,035.63万元。因实际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募投项目拟使用的募集资金总额32,523.2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从15,000.00万元调整至2,512.43万元。
说明2:公司底渣处理系统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预计建设周期为36个月,自上市之日起计算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应为2024年7月;公司蓄热器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预计建设周期为24个月,自上市之日起计算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应为2023年7月,该项目已于2023年7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底渣处理系统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是对目前公司底渣处理系统产品的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受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积极影响,公司目前底渣处理系统产品业务需求增长、生产任务较为繁重、产能较为饱和;同时因公司主营业务产品多为大型设备,生产及存储占用较大空间,而原有生产线在技术改造时需将生产车间腾空,受生产任务繁重、生产作业时间紧张、厂区改造空间受限等因素的影响,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较原计划有所滞后。
为了确保募投项目的稳步实施,保证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公司已采取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积极协调人力、物力等资源配置,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本着对公司股东负责的原则,经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审慎研究,决定将“底渣处理系统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5年7月。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市场需求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综合考虑内外部各项因素,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募投项目早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底渣处理系统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4年7月”调整为“2025年7月”。
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底渣处理系统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4年7月”调整为“2025年7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市场需求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事项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01 证券简称:青达环保 公告编号:2024-024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已于2024年5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豁免通知时限事项已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宋修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市场需求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3票,其中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特此公告。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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