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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570         证券简称:天玛智控         公告编号:2024-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4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19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3,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3,2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元智天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利智天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智贞天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智亨天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股东执行。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61737

  特此公告。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88570        证券简称:天玛智控        公告编号:2024-018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

  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12个月);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2,410,000股。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2,41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6月5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4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3,000,000股,并于2023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为433,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378,690,8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4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54,309,1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5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股份数量为12,4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玛智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2,410,000股,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6月5日起上市流通。

  二、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各配售对象承诺所获配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天玛智控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战略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天玛智控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天玛智控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2,410,000股,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6月5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 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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