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28 证券简称:中国电信 公告编号:2024-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广晟”)持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股份5,614,082,6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4%。本次质押股份数为420,000,000股,本次质押完成后,广东广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820,0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14.61%,占公司总股本的0.90%。
一、 股份质押情况
1.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获悉,持股5%以上股东广东广晟以其所持公司部分A股股票为标的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该事项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广东广晟以持有的公司42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A股股票质押给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该部分股份划转至广东广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质押专户”,用于为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和本息偿付提供担保。本次质押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2.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形。
二、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东广晟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解质押等情况,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728 证券简称:中国电信 公告编号:2024-023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香港君悦酒店大堂楼层宴会大礼堂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柯瑞文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9人,执行董事兼执行副总裁唐珂先生因另有其他安排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李英辉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国际/国内口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和股息宣派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外部审计师聘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为公司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1-8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9-1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双娟、徐启飞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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