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4-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7日(星期一)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7日(星期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大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总数67,818,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267%。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总数55,225,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4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总数12,592,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7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总数179,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1%。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总数13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总数45,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候选人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3)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10,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9,22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10,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9,22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10,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9,22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18,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9,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18,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9,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785,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3,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6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3,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59%。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18,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9,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18,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9,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18,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9,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18,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9,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18,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9,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18,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9,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实施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18,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9,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监事津贴实施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18,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9,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534,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9,22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6、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实施累积投票制)
总体表决情况:
16.01非独立董事刘世明先生
同意股份数:67,780,120股;
16.02非独立董事Foster Chiang先生
同意股份数:67,780,120股;
16.03非独立董事李明芳先生
同意股份数:67,780,120股;
16.04非独立董事蔡宗良先生
同意股份数:67,780,120股;
16.05非独立董事吴家莹先生
同意股份数:67,780,12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6.01非独立董事刘世明先生
同意股份数:141,000股;
16.02非独立董事Foster Chiang先生
同意股份数:141,000股;
16.03非独立董事李明芳先生
同意股份数:141,000股;
16.04非独立董事蔡宗良先生
同意股份数:141,000股;
16.05非独立董事吴家莹先生
同意股份数:141,000股。
17、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实施累积投票制)
总体表决情况:
17.01独立董事郭莉莉女士
同意股份数:55,199,070股;
17.02独立董事朱晓峰先生
同意股份数:55,377,670股;
17.03独立董事张宏源先生
同意股份数:55,122,17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7.01独立董事郭莉莉女士
同意股份数:107,100股;
17.02独立董事朱晓峰先生
同意股份数:285,700股;
17.03独立董事张宏源先生
同意股份数:30,200股。
18、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实施累积投票制)
总体表决情况:
18.01非职工代表监事蔡来荫女士
同意股份数:55,232,970股;
18.02非职工代表监事杨成龙先生
同意股份数:55,232,97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8.01非职工代表监事蔡来荫女士
同意股份数:141,000股;
18.02非职工代表监事杨成龙先生
同意股份数:141,00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徐莹、李静娴。
3、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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