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09 证券简称:金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9
债券代码:113046 债券简称:金田转债
债券代码:113068 债券简称:金铜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金田转债”转股价格为10.55元/股;“金铜转债”转股价格为6.75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金田转债”转股价格为10.43元/股;“金铜转债”转股价格为6.63元/股
● “金田转债”和“金铜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6月6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一、本次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4年5月14日,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参与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金田转债”、“金铜转债”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因此,“金田转债”、“金铜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金田转债”、“金铜转债”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A×k)/(1+n+k);
派息:P1=P-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D+A×k)/(1+n+k)。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息,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根据上述约定,本次派发现金股利后,转股价格P1=P-D,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18元(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为差异化现金分红,每股现金股利的计算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金田转债”转股价格:P1=(10.55-0.118)≈10.43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金铜转债”转股价格:P1=(6.75-0.118)≈6.63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因此,“金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0.55元/股调整为10.43元/股;“金铜转债”的转股价格由6.75元/股调整为6.63元/股。“金田转债”和“金铜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4年6月6日(除息日)起生效。
“金田转债”和“金铜转债”自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5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4年6月6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601609 证券简称:金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8
债券代码:113046 债券简称:金田转债
债券代码:113068 债券简称:金铜转债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14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参与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账户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2024年5月14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新增回购公司股份8,217,097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26,955,894股。
此外,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金田转债”、“金铜转债”目前尚在转股期,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可转债转股592股,因此公司总股本由1,478,892,044股变更为1,478,892,636股。
综上,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1,478,892,636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A股股份合计26,955,894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1,451,936,742股,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分配总额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分配总额为174,232,409.04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1,478,892,636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A股股份合计26,955,894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1,451,936,742股。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451,936,742×0.120)÷1,478,892,636≈0.118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18)÷(1+0)=前收盘价格-0.118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楼国强、楼国君(A30****266)、楼城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067663)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0元(含税),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0元(含税)。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1、本次权益分派后,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金田转债”、“金铜转债”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2、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4),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者发行股本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3、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具体调整事项请以后续相关调整公告为准。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4-83005059
特此公告。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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