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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展 暨收到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0            证券简称:北京科锐           公告编号:2024-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情况概述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京科锐”)于2021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深圳柏纳启航新能源产业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深圳柏纳启航新能源产业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后变更为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柏纳启航企业”),基金总规模10亿元人民币,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35亿元,为有限合伙人,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17日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参与投资深圳柏纳启航新能源产业基金的公告》(编号:2021-051)、《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1-059)。

  2021年9月18日,公司与深圳市柏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柏纳”)、天润启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启航”)、深圳市柏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柏纳创投”)、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引导基金”)、山西风光无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风光无限”)签署了《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参与投资的深圳柏纳启航新能源产业基金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公告》(编号:2021-093),柏纳启航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合伙协议》第4.5.2条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福田引导基金、北京科锐有权但无义务选择(i)退伙且无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ii)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且不受本协议第4.4 条和第5.8.1条关于转让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无须事先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提交合伙人大会表决等),或(iii)对其已认缴尚未实缴的出资额停止缴付出资并对其已认缴尚未实缴的出资额进行减资以退出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同意福田引导基金、北京科锐的顺利退出或停止缴付后续出资款,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并连带地承担福田引导基金、北京科锐因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其他合伙人同意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理解并确认该条款之效力,新增的合伙人依然受本条款约束:(2)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或首期资金未实际到位超过[一](1)年的;”

  根据《合伙协议》,柏纳启航企业总基金规模10亿元人民币,各合伙人首期出资比例为认缴金额的30%,柏纳启航企业首期资金应到位3亿元人民币。普通合伙人深圳柏纳于2021年11月2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书》,缴付截止日2021年11月8日。除公司及深圳柏纳外,天润启航、柏纳创投、山西风光无限均发生逾期出资的违约行为,且至公司提起诉讼,柏纳创投和山西风光无限仍逾期出资。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4民初45496号】,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在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伙;

  2、被告深圳市柏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润启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柏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风光无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伙登记备案手续;

  3、被告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405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深圳市柏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项三确定的被告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不足清偿部分向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637.3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621.18元,六被告负担255016.13元,原告已预交的255016.1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六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55016.1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与此同时,针对本案公司已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查封、扣押或冻结柏纳启航企业银行存款43,910,044.52元的财产、天润启航名下价值984,342.86元的财产(合伙份额)、柏纳创投名下价值491,902.86元的财产(合伙份额)、山西风光无限名下价值 1,350,000.00元的财产(合伙份额)。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退出柏纳启航企业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及后续发展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排除诉讼各方提起上诉的可能,因此本次判决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最终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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