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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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4年5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5月3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上午9:15至2024年5月30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25,820,5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65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25,250,6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56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6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3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22,126,0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3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1,556,1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38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56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3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23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602,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0%;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08,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56%;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74%;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2)表决结果:该报告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公司2023年度监事局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615,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74%;反对15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5%;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21,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53%;反对15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78%;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2)表决结果:该报告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615,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74%;反对15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5%;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21,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53%;反对15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78%;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2)表决结果:该报告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审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602,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0%;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08,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56%;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74%;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615,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8374%;反对15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5%;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12,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53%;反对15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78%;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2)表决结果:该报告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602,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0%;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08,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56%;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74%;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602,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0%;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08,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56%;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74%;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602,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0%;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08,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56%;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74%;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9.审议《关于补选李建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局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602,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0%;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08,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56%;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74%;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0.审议《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76,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555%;反对2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298%;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47,8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27%;反对23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4%;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2)表决结果:公司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本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与会其他股东表决通过。
1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542,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89%;反对2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0%;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47,8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27%;反对23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4%;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602,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0%;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08,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56%;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74%;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3.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骏 王朕重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4—38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监事局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25日发出,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在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2层公司小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应参加表决监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名,其中监事张东先生、袁琳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二届监事局主席的议案》,会议选举李建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局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自本届监事局任期届满时止。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局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李建先生简历
李建,男,汉族,1979年6月出生,中专学历,中共党员。1996年至2004年,于武警四川总队服役;历任成都市成乐国新联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现任四川金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四川岷江电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第十二届监事局主席。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骏、王朕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本所律师所审查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材料,公司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公司第十二届第四次董事局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在《中国证券报》等报纸及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下午在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上午9:15至2024年5月30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15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5,820,5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5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之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之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此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3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25,602,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0%;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1,908,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56%;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74%;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2、《公司2023年度监事局工作报告》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25,615,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74%;反对15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5%;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1,921,4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53%;反对15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78%;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3、《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25,615,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74%;反对15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5%;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1,921,4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53%;反对15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78%;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4、《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25,602,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0%;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1,908,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56%;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74%;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5、《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25,615,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74%;反对15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5%;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1,921,4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53%;反对15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78%;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6、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25,602,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0%;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1,908,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56%;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74%;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7、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25,602,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0%;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1,908,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56%;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74%;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8、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25,602,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0%;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1,908,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56%;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74%;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9、关于补选李建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局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25,602,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0%;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1,908,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56%;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74%;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10、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22,076,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555%;反对2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298%;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1,847,8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27%;反对23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4%;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该项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议案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25,542,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89%;反对2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0%;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1,847,8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27%;反对23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4%;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25,602,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0%;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1,908,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56%;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74%;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曹 军 王 骏
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
温哥华广场10楼AB座
王朕重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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