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2 证券简称:浙江恒威 公告编号:2024-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460,0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以现有总股本101,333,400股剔除回购股份460,000股后的100,873,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3元(含税)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金额÷总股本*10股=30,262,020元/101,333,400股*10股=2.986381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986381元/股。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1,333,400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3元(含税)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将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460,000.00股后的100,873,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30日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相关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上述承诺的减持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分红权,账户中已回购的460,000股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将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1,333,40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460,000股后的100,873,400股为基数进行实施,计算得本次实际分红总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分配比例=100,873,400股×3元/10股=30,262,020元。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以股票市值不变为原则按照公司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包含已回购的公司股份)×10股≈2.986381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986381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杨菊
咨询电话:0573-82235810
传真电话:0573-82235811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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