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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宝、袁建军、徐琥:

  2024年1月31日,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800万元到2,000万元。2024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12.09万元。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737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宝、财务总监袁建军、董事会秘书徐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严肃整改,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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