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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4-06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

  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爱旭”)

  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爱旭”)

  ● 担保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担保事项及金额:公司为子公司浙江爱旭、天津爱旭、珠海爱旭的综合授信等相关事项合计提供6.695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6.695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82.71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担保总额度438.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存在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的情况,以及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签署的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1. 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1.7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公司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天津爱旭在该行办理的1.995亿元综合授信敞口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 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为天津爱旭在该行办理的3.00亿元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珠海斗门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在原《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金额、保证人和债务人无调整的情况下,增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为债权人。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24年5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确定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上限为438.00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6.695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82.71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总额度438.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7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995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相应款项的增值税。

  5.保证期间:《最高额授信协议》项下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发生垫付款项,则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垫付款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3.0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敞口额度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5.保证期间: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珠海斗门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

  债权人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内容:《补充协议》在珠海爱旭此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基础上增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为债权人。此前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担保额度、保证债务人等信息不变。《最高额保证合同》相关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披露的《爱旭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临2022-131号)。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子公司相关授信业务等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助于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24年5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确定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上限为438.00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加上本次签署的担保金额在内,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82.71亿元,仍在年度授权总额度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6.695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282.71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5.70%。其中,在上述担保余额项下实际债务余额为183.5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1.49%。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附件: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附件: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的基本信息

  

  2、被担保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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