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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319         证券简称:欧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17,183,550股。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17,183,55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6月11日。(原解除限售日期2024年6月8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期顺延至2024年6月11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4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9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530,000股,并于2021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05,265,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72,507,87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757,126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涉及股东数量为3名,对应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117,183,550股,占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406,158,300股的比例为28.85%。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6月11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05,265,000股增加至405,409,3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2023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05,409,300股增加至406,158,3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除上述情况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情况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重庆武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承诺人如自盈利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第四节的其他规定。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承诺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本承诺人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原则上本承诺人应遵循前述承诺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承诺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6、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时,将在减持计划中逐个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承诺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8、本承诺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9、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樊绍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承诺人如自盈利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第四节的其他规定。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本承诺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除遵守第1条及第2条的规定外,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集成、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亦需遵守前述承诺,即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承诺人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原则上本承诺人应遵循前述承诺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6、自本人所持有的欧林生物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承诺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8、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9、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10、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时,将在减持计划中逐个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承诺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11、本承诺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12、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且不会因本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和/或公司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3、本承诺函表述所使用的“任职”、“离职”中的职位均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职位,不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之外的其他职务。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樊钒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承诺人如自盈利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第四节的其他规定。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本承诺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除遵守第1条及第2条的规定外,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集成、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亦需遵守前述承诺,即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承诺人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原则上本承诺人应遵循前述承诺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6、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承诺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7、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8、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9、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时,将在减持计划中逐个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承诺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10、本承诺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11、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且不会因本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和/或公司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2、本承诺函表述所使用的“任职”、“离职”中的职位均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职位,不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之外的其他职务。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关于上市流通的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欧林生物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17,183,55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8.85%,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6月11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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