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关联交易概述
为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科”)下属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对服务范围、服务限额、定价原则等事项进行约定,确保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信科持有财务公司10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关系介绍
财务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信科的成员单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因同受中国信科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
2、关联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波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2日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37H211000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1362U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一区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二)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十三)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情况: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财务公司100%的股权。
(2)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财务公司以“立足集团、创新发展”为经营宗旨,致力于为集团所属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专业化金融服务,并以管理和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增强集团资金调控能力,构建覆盖全集团范围的资金集中管理平台,进一步提高资金集中度,有效降低集团财务成本,提高内部资金、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通过内外资源的整合,助推集团产业链的不断拓展和完善,为打造信息通信领域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集团公司提供较为完善的金融服务支撑。
目前财务公司已开展的业务主要为本外币存款、结算、信用鉴证、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贴现及票据承兑、保险代理、财务顾问等业务。此外,财务公司还取得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主办企业资质。
2021年—2023年,财务公司经营状况稳健,各项业务平稳运行,支付结算无差错,各项风险监控指标表现良好,近3年平均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例均高于最低监管标准和行业平均水平;不良贷款率为0,资产结构持续优化,信贷及投资等资产质量良好。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稳步推进,持续增强财务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为公司日常运行和开展各类业务提供了更好的系统支撑。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69.33亿元,所有者权益12.96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56.32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04亿元,利润总额0.31亿元,净利润0.25亿元。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将会根据公司及成员单位的要求为其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1、结算服务:指财务公司根据公司及成员单位指令提供付款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等。
2、存款服务:指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3、信贷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及成员单位业务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
4、其他金融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二)定价基本原则
1、财务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2、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在双方可协商范围内以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市场公允价确定。最终利率不得低于财务公司吸收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同等存款规模的存款利率。
3、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以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市场公允价确定。最终利率不得高于财务公司向同信用级别、同担保条件、同等贷款规模的其他成员单位发放的同种类授信的利率。
4、财务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应按照非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相关标准收取费用。但在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情况下,财务公司应按照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该项服务市场公允价收取费用,并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最终服务费应不高于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交易限额
1、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最高余额具体如下:
(1)2024年度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1.5亿元;
(2)2025年度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
(3)2026年度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
(4)2027年度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
2、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的贷款业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业务、保函业务以及其他信贷业务的每日最高总余额具体如下:
(1)2024年度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2)2025年度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
(3)2026年度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4)2027年度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四)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双方需提前协商,到期终止协议或办理续签协议事项。
(五)生效条件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如按照有关法律、甲乙方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才能生效的,则应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始生效。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风险评估情况
公司已对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评估。《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的持续风险评估说明》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查询,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已制定了在财务公司进行存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及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应急风险处置预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公司内部的金融服务供应商,相对独立于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运营情况有较为深入的认识,沟通更有效率,可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较商业银行更方便、更高效的金融服务。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为了充分利用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平台,使公司获得更多的金融服务选择和支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该关联交易可以充分利用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平台,使公司获得更多的金融服务选择和支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拟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本次事项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保荐机构对公司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4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5月31日15:30在公司432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5月24日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罗锋先生主持。
经与会监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对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此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公司拟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此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3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5月31日14:30在公司432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5月2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公司监事会3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黄宣泽先生主持。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此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6票,其中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来自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丁峰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此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6票,其中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来自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丁峰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此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5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董事辞职的情况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雷信生先生、吴海波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申请。因工作调整原因,雷信生先生、吴海波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任后,雷信生先生、吴海波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上述职务的原定任期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雷信生先生、吴海波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雷信生先生、吴海波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雷信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6%;吴海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5,4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57%。其所持股份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公司董事会对雷信生先生、吴海波先生在任职董事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及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李国庆先生、李醒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次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一日
附件:
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国庆先生:1975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学博士,正高级工程师。历任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无线移动创新技术中心研究部网络技术室经理、移动通信技术产品线副总监、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新技术部副总经理、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技术部副总经理、科技发展部总经理。现任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科技与信息管理部副主任。
李国庆先生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国庆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李国庆先生现时未持有公司的股份。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李国庆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醒群先生:1968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士,助理工程师。历任中共武汉市委研究室调研一处副科级政研员、主任科员、经济处副处长、湖北东湖光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现任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外部董事。
李醒群先生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李醒群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李醒群先生现时未持有公司的股份。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李醒群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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