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大悦城 公告编号:2024-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6日下午14:30。
2、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金鱼胡同5-15号北京华尔道夫酒店二层华尔道夫宴会厅。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朗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3,297,088,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21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969,493,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78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27,595,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28%。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其中议案18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关于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4、关于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关于审议2024年度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6、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7、关于审议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及2023年度薪酬执行结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8、关于审议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及2023年度薪酬执行结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9、关于2024年度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0、关于2024年度向联合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1、关于2024年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2、关于2024年度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发行债务类融资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4、关于审议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5、关于审议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截至 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57,354,140股)、明毅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2,112,138,742股) 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6、关于审议与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截至 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57,354,140股)、明毅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2,112,138,742股) 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7、关于审议2024年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融资合作的关联交易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共持有公司股份283,417,532股)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8、关于修订《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9、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杨金观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股东大会选举,杨金观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0、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张鸿飞先生、张明睿先生、吴立鹏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吴昊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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