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4-024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及《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本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约为人民币4,157亿元,同比增长4.3%。
上述原保险保费收入数据未经审计,提请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4-02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6月7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24年6月11日以书面审议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0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0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4年-2026年资本规划〉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审阅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的议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核通过该项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师聘用的议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核通过该项议案。
董事会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4-02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安永华明”)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安永香港”)(以下对前述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合称“安永”)。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简称“罗兵咸永道”)(以下对前述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合称“普华”)。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综合考虑本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规定,经履行招标程序并根据评标结果,本公司拟聘任安永为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公司已就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宜与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事宜无异议。
● 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安永华明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于 1992 年 9 月成立,2012 年 8 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 室。截至 2023年末拥有合伙人245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近1,800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500 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500人。安永华明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59.55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55.85亿元(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4.38 亿元)。2023 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45家,收费总额人民币9.50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1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曾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一次,涉及两名从业人员。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曾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两名从业人员出具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次,亦不涉及处罚。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监管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安永香港
安永香港为一家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安永香港自1976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安永香港自成立之日起即为安永全球网络的成员。
自2019年10月1日起,安永香港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安永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US PCAOB)和日本金融厅(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自2020年起,香港会计与财务汇报局对作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安永香港每年进行检查,而在此之前则由香港会计师公会每年对安永香港进行同类的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安永香港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任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辜虹女士,于2002年取得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年开始作为项目合伙人及签字会计师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境内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任签字注册会计师:夏欣然女士,于2012年取得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年开始作为签字会计师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1家境内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拟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严盛炜先生,于2000年取得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服务、1997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年开始作为质量控制复核人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3家境内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2.诚信记录
上述拟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拟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安永对本公司2024年度审计服务收费根据本公司所处行业、业务规模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各方面因素,依据本公司年度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工作量以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最终支付的费用将根据安永实际提供的审计服务厘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本公司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普华永道中天及罗兵咸永道。普华永道中天前身为1993年3月28日成立的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于2000年6月更名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函[2012]52号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罗兵咸永道是一家注册于香港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其历史可追溯到1902 年。与普华永道中天同属普华永道国际网络成员所,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雪厂街5号太子大厦22楼,经营范围为审计鉴证业务、咨询业务、并购业务、风险鉴证业务、税务咨询等。
在执行完2023年度审计工作后,普华永道中天及罗兵咸永道已连续3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普华永道中天及罗兵咸永道对本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综合考虑本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规定,经履行招标程序并根据评标结果,本公司拟聘任安永为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本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事宜无异议。由于本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要求,适时积极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按照监管要求及本公司制度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安永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以及诚信记录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能够满足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要求,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师聘用的议案》并同意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师聘用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永华明担任本公司2024年度境内审计师,聘用安永香港担任本公司2024年度香港报告审计师。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公告编号:2024-02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一) 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6月27日
(三)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一) 提案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二)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5月22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68.37%股份的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在2024年6月11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三)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师聘用的议案
2.关于选举卢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4年5月22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6月27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15层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6月27日
至2024年6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各项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 2024年5月2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本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4-19项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2.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师聘用的议案
3.关于选举卢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报备文件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6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师聘用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2023年6月28日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审计师聘用的议案》,公司聘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2023年度境内审计师,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2023年度香港报告审计师(以下对上述两家事务所合称“普华”),任期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为止。
综合考虑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公司进行了2024年度审计师选聘联合招标工作。根据评审结果并经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建议,董事会拟聘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2024年度境内审计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2024年度香港报告审计师,任期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为止。同时建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厘定2024年度审计师酬金。
普华已确认,概无任何有关其退任之事宜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关注。董事会亦确认,本公司与普华并无任何意见分歧或未决事宜,且并不知悉任何有关事项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关注。
本项议案已于2024年6月11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3:
关于选举卢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名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卢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024年5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卢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卢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卢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卢锋先生的任期自监管机构核准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卢锋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卢锋先生不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此外,卢锋先生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卢锋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3.1:
卢锋先生简历
现为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教授、校友学院发展基金讲席教授。目前兼任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学术委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4-1995年在英国利兹大学经济系任教,1985-1989年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任教,曾赴美国哈佛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英国发展研究院访问研究。曾担任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咨询专家,国际机构“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AMRO)”顾问委员会成员,世界银行2016年世界发展报告咨询委员会成员。卢先生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学位,在英国利兹大学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
附件3.2:
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对公司独立董事卢锋先生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查,本委员会认为卢锋先生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本委员会同意提名卢锋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相关议案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
2024年5月24日
附件3.3: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现提名卢锋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被提名人在本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本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
2024年5月24日
附件3.4: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卢锋,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为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6年。
本人已经通过该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卢锋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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