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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4-0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拟派发现金分红的总额由22,982,147.55元(含税)调整为22,974,144.45元(含税);

  ● 本次调整原因:自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新增回购公司股份160,062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4,017,111股,上述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因此公司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459,482,889股。公司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一、 调整前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463,5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数3,857,049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2,982,147.55元(含税)。如在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 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

  自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新增回购公司股份160,062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4,017,111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

  综上所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拟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459,482,889股,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2,974,144.45元(含税),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4-046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这一基数发生变动的,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63,5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4,017,111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459,482,889股,以此计算拟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2,974,144.45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59,482,889*0.05)÷463,500,000≈0.0496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0.0496)÷(1+0)=前收盘价格-0.049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姚毅、杨艺、王文涛、卢源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10-5234 9555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4-047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37.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6.95元/股(含)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6月19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 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3日,公司完成首次回购计划,实际回购公司股份2,523,2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44%,使用资金总额59,997,038.89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公告》。

  2024年2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再次启动回购,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回购价格拟不超过人民币34.00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

  二、 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9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发股票股利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三、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37.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6.95元/股(含),具体调整计算方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59,482,889×0.05)÷463,500,000≈0.0496元/股(含税)。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37.00-0.0496)÷(1+0)≈36.95元/股(含本数,保留两位小数)。

  四、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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