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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92         证券简称:骄成超声        公告编号:2024-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拟维持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不变,派发现金红利总额由22,713,395.60元(含税)调整为22,608,281.20元(含税)。

  ● 本次调整原因:自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新增回购公司股份525,572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增加至1,758,594股,上述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因此公司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113,041,406股。公司按照维持每股利润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一、 调整前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28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2024年4月25日,公司总股本114,800,0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1,233,022股后的股份总数113,566,978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2,713,395.60元(含税)。如在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利润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二、 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

  自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新增回购公司股份525,572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1,758,594股。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综上所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14,800,0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1,758,594股后,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113,041,406股,按照维持每股利润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2,608,281.20元(含税),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88392          证券简称:骄成超声          公告编号:2024-057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8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在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利润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14,800,0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1,758,594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113,041,406股,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2,608,281.2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20元/股,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3,041,406×0.2÷114,800,000≈0.1969元/股;

  即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6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江苏阳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宏建先生、无锡苏民润和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陆惠平先生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34668757

  特此公告。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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