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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130          证券简称:晶华微         公告编号:2024-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4,92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92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6月24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6月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03号),同意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4万股,并于2022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6,656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1,724,1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7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4,835,8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9%。

  2023年1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 654,669 股限售股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2023年7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483,925股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名,限售期为自取得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共计4,9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918%,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6月24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情况如下: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股东超越摩尔、中小企业基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及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新增股份(即完成本企业取得股份之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个月内(取孰晚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相关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超越摩尔、股东中小企业基金承诺:

  (1)承诺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限售期满后,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3)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股东超越摩尔、中小企业基金相关承诺:

  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企业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 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应继续履行该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晶华微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9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918%,限售期为自取得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6月24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注2:“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绍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3月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聚源中小企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绍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中芯聚源股权投资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4年3月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芯聚源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特此公告。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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