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调整原因:自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因回购股份导致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致使可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不变,相应调整现金派发总金额。
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总额: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拟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含税)不变,派发现金红利总额由34,514,894.54元(含税)调整为34,088,450.54元(含税)。
一、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3,451,489,454股,预计2023年度派发的现金红利总额为34,514,894.54元(含税)。
如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公司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或有权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不变,相应调整现金派发总金额,并将另行公告调整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21)、《中恒集团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32)。
二、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说明
自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已回购公司股份42,644,400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
鉴于公司有权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发生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3,451,489,454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42,644,400股后3,408,845,05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4,088,450.54元(含税),约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40.43%。利润分配具体情况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5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二)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三)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3,451,489,454股,预计2023年度派发的现金红利总额为34,514,894.54元(含税)。
如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公司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或有权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不变,相应调整现金派发总金额,并将另行公告调整情况。2023年度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3,451,489,454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数量为42,644,400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鉴于公司实施回购股份导致有权参与权益分派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前的总股本为3,451,489,454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剩余股份42,644,4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3,408,845,054股。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2023年度预计派发现金红利34,088,450.54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具体计算如下:
(1)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408,845,054*0.01)÷3,451,489,454≈0.0099元/股
(2)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099)÷(1+0)=前收盘价格-0.0099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09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广西广投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发放;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权激励限售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3.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
(三)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9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中恒集团证券法律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4-3939022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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