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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名家          公告编号:2024-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阶段:仲裁已受理,尚未开庭

  2、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 案件金额:24,340,856.59元

  4、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申请人”“乙方”)于2024年6月18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仲裁文件,因公司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克莱特”“申请人”“甲方”)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爱克莱特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6.3条规定,上述单项案件已达到重大标准,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到仲裁申请书日期:2024年6月18日

  (二)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1、机构名称:深圳国际仲裁院

  2、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听海大道5033号卓越前海壹号T1栋国际仲

  裁大厦

  (三)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人民币22,718,738.80元;

  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为940,555.79元(以欠款22,718,738.80元为基数,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4倍计算, 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暂计至申请仲裁之日为940,555.79元) ;

  3、请求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暂计为681,562.00元(按照仲裁院确认的被申请人需支付的欠款总额*3%计算);

  4、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担保费。

  以上暂合计:24,340,856.59元

  (二)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灯具等产品的供应商,为被申请人的工桯项目提供灯具等货物,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金额合计51,851,441.24元。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签订了《房屋抵偿协议》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买方)、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卖方),被申请人自愿提供自有房产一套(坐落深圳市南山区西海岸大厦17层,建筑面积915.34平方米)(下称案涉房产)用于抵偿部分债务,双方确认抵债房屋折价人民币合计22,718,738.80元(抵债金额),申请人作为买方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购房款。

  合同编号为AKLT20221214《房屋抵偿协议》载明以下关键条款:

  第1.2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乙方共欠甲方货款人民币51,851,441.24元。

  第2.2条 甲乙双方均知悉抵债房屋目前处于抵押状态:抵押权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乙方将于2023年12月15日前自行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第2.3条 乙方须在抵债房屋办理完解除抵押后的15天内开始办理过户至甲方名下的手续,乙方抵债房屋过户手续须在解押后的15天内办理完结,抵债房屋过户至甲方名下最晚时间不得超过2023年12月31日,逾期视为乙方违约。

  因此,被申请人主张的逾期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24年1月1日。

  第2.4条 甲乙双方就本次抵债同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2.5条 双方确认,抵债房屋共折价人民币22,718,738.80元

  第3条 违约责任

  第3.1.1条 乙方逾期办理解除抵押手续、逾期交付或逾期办理过户登记超过30天的

  第3.2条 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时,申请人有权同时/选择主张如下权利:要求被申请人按本协议约定或采购合同、对账单中的原债务金额继续付款;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

  3.4 任何方有违反本协议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合同编号为 AKLT20221215的《房屋买卖合同》载明以下关键条款:

  第5条 房屋网签备案:自房屋解除、注销抵押后15日内,甲乙到当地房产交易场所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第6条 房屋过户登记自房屋解除、注销抵押后15日内,甲乙双方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所需资料,到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甲方确保抵债房屋过户手续须在30天内办理完结,抵债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最晚时间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

  第7条 房屋交付时间 双方确认:《房屋抵偿协议》及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的5日内(即2023年3月10日前),被申请人应当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

  截至今日,被申请人完全未履行《房屋抵偿协议》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将案涉房产过户以及交付给申请人,并于2024年4月18日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无法完成过户,房屋也井未完成解押,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义务,属于根本违约,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正在积极转移房产,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

  鉴于被申请人以上的履行不能行为,申请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解除《房屋抵偿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就案涉房产所抵的债务22,718,738.80元要求被申请人继续支付,以及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应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案涉房产的折抵欠款22,718,738.8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申请人特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恳求仲裁院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决,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所处阶段:已受理,仲裁人员尚未选定,案件尚未开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6件,涉案金额1,267.88万元。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仲裁申请书》及《仲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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