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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38          证券简称:万方发展       公告编号:2024-040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3、主持人:董事长张晖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8,260,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97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0,86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17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7,400,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799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8%。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19日(星期三)下午14:45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1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6、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7、出席会议对象:

  (1)在2024年5月12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12A万方发展会议室。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其授权代表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1.00 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25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2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南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一辉、刘建强

  3、律师见证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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