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29 证券简称:时创能源 公告编号:2024-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3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因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00,000,8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2,200,0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397,800,800股,以该股本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7,901,036元(含税)。公司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97,800,800X0.045)÷400,000,800≈0.0448元/股。
即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448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南京时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思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张帆、江苏香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溧阳市香樟储能一号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国方时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胥光、边迪斐、南京雨霖启洲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祥檂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启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上市后备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源慧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源慧睿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05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0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0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该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40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4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可按照本公司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519-67181119
特此公告。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88429 证券简称:时创能源 公告编号:2024-035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12月);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6,000,12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50%。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43,827,99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96%,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 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9,828,116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1日。(因2024年6月29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6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0,800股,并于2023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00,000,8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70,245,52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9,755,275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的2,245,365股已于2023年12月29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锁定期限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股股东4名,其中,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1名,持有公司股票6,000,12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50%,其他股东3名,持有公司股票43,827,99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96%,以上股份将于2024年7月1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所作承诺如下:
(一)张帆
作为公司董事,张帆承诺:
“自时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时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时创能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作为时创能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所持时创能源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时创能源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时创能源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时创能源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时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时创能源上市后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作为公司主要股东,张帆承诺:
“自时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时创能源股份,也不由时创能源回购该部分股份。针对本人持有之于提交首次公开发行申请前12个月新取得的时创能源股份,本人承诺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时创能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将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自身情况确定,预期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减持时本人投资额对应的每股成本价格和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的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之间孰低者。若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下限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
本人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累计减持股票数量最多达到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上市后,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5%以上期间,如本人拟减持的,本人承诺至迟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人持有公司股票低于5%,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二)胥光
“1、本人持有的时创能源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时创能源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自时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时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时创能源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边迪斐
“1、本人持有的时创能源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时创能源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自时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时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时创能源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配售对象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9,828,116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6,000,12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50%,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43,827,99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96%,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1日(因2024年6月29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88429 证券简称:时创能源 公告编号:2024-036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分配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分红总额: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不变,派发现金分红总额由18,000,036元(含税)调整为17,901,036元(含税)。
● 本次调整原因:自2024年3月5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新增回购公司股份2,200,0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2,200,000股,上述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公司按照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一、调整前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因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二、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自2024年3月5日起至本公司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200,0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2,200,000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
综上所述,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400,000,8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2,200,0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397,800,800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含税),以此计算拟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7,901,036元(含税)。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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