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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是否为关联担保:否

  ● 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1,234,669,350元

  ● 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人民币56.64亿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24年6月24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外担保余额超过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50%,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或“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银行”)签发《保证书》,公司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0,000,000元、人民币1,034,669,350元,合计人民币1,234,669,350元。

  辽宁金发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述担保无反担保,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及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金发科技拟为子公司辽宁金发“年产60万吨ABS及其配套装置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15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结算等业务提供担保,其中为辽宁金发新增担保额度44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辽宁金发的担保余额为44.29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辽宁金发担保余额为56.64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27.36亿元,其中,经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7.77亿元,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9.59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MA106PLY18

  成立时间:2020年01月20日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平绪

  注册资本:658,308.6963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研发、生产和销售ABS合成树脂及ABS改性塑料、SAN、MMA、丙烯腈、丙烯、氢气等。

  与本公司关系:辽宁金发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辽宁金发直接持股28.5580%,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间接持股44.0992%,合计持有辽宁金发的股权比例为72.6572%。辽宁金发的股权结构如下:

  

  辽宁金发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辽宁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

  1、担保相关方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债务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2、主合同

  债权人同意自2024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以下称“债权发生期间”),与辽宁金发签订总额度不超过币种人民币2亿元整的一系列授信协议。债权发生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授信协议项下的额度有效期及单笔业务期限按照授信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4、保证范围

  本协议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额度,但依据以上规定确定的其他金额不在此限。

  5、保证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合同项下债务有不同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

  (二)《保证书》

  1、担保相关方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债务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最高债务金额:人民币1,034,669,350元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向债权人连带保证债务人按时支付担保债务,并保证一经要求立即向债权人支付担保债务。

  4、债权确定期间:保证书签订日2024年6月24日(含该日)至终止日(含该日)的期间。

  “终止日”为以下日期孰早:

  (a) 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的终止通知后满一个日历月之日;和

  (b) 债权人据本保证书向保证人索偿日或债权人不时自行确定的其它日期。

  “终止通知”指保证人终止本保证书的书面通知,该等通知应由债权人于最短期间的最后一日之后(并非当日或更早)实际收到。最短期间为保证书签署之日2024年6月24日起12个月。

  5、保证范围

  (a)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开始前或期间内产生并欠付债权人的全部金钱性和非金钱性义务及债务,无论该等债务为债务人实际或者或有(以任何身份,无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欠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透支、贸易、贴现或其他授信、衍生品交易、黄金或其他贵金属租借或其他任何交易、文件或法律项下的该等义务及债务;

  (b)至债权人收到付款之日该等义务和债务上(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产生的利息(包括违约利息);

  (c)因债务人未能履行该等义务或债务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违约赔偿或其他赔偿,或因终止履行据以产生该等义务和债务的任何合同或交易而应由债务人支付的其他金额;和

  (d)在全额补偿的基础上债权人执行本保证书产生的支出(包括律师费)。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三年,自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

  (a)如果任何担保债务在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尚未到期,则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的担保债务的到期日起开始计算;且

  (b)如果债权人退还担保债务,则与该退还的担保债务有关的保证期间自该担保债务的退还日起开始计算。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鉴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有充分的控制权,基于业务实际操作便利,同时考虑到少数股东无明显提供担保的必然性,因此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超比例担保,少数股东没有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经营活动亦在公司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6月24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92亿元,占202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78.61%,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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