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时 调整“东亚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77 证券简称:东亚药业      公告编号:2024-059

  债券代码:111015债券简称:东亚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调整前转股价格:20.60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20.28元/股

  ● 东亚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7月4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5号)同意,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900,000张,发行价格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期限6年,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2.50%。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000.00万元。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2023年7月6日至2029年7月5日),并于2023年8月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为“东亚转债”,债券代码为“111015”。初始转股价格为24.95元。

  自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3月14日,公司股票连续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东亚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90%(即22.46元/股)的情形,触发“东亚转债”的转股价格修正条件。为支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维护投资者权益,自2024年4月3日起,“东亚转债”转股价格由24.95元/股调整为20.6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亚药业关于向下修正“东亚转债”转股价格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一、 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30元(含税)。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3,600,92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股数为2,170,103股,以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后的股数111,430,817股为基数测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6,772,169.61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亚药业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和《东亚药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4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亚药业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根据《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东亚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对转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综上,“东亚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规定: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截止2024年6月24日,公司总股本为114,753,335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2,170,103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12,583,232股,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每股派送现金股利(D)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股利,即本次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本次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2,583,232×0.32662)÷114,753,335≈0.32044元/股(保留小数后五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根据上述公式,本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P1=P0-D=20.60-0.32044≈20.28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20.60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32044元/股,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根据上述调整公式,“东亚转债”转股价格由原来的20.60元/股调整为20.28元/股,本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7月4日(除息日)起生效。

  “东亚转债”于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7月3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4年7月4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5177        证券简称:东亚药业         公告编号:2024-055

  债券代码:111015        债券简称:东亚转债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作设立医药投资基金并共同发起

  设立医药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的概述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亚药业”)系一家从事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上市公司,利用原料药技术与产能优势,拓展下游制剂业务,实现向原料药+制剂一体化发展转型。

  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合作设立医药投资基金并共同发起设立医药开发公司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与杭州嘉富天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门县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北部湾区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海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台州嘉富泽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后续与该合伙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专业从事制剂开发的三门善祥医药研究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药证公司”),由药证公司自主研发或委托CRO机构开发制剂产品并申报获取药品注册证书。

  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900万元认缴合伙企业等值份额,占合伙企业股权比例的19.00%;公司与合伙企业拟共同发起设立药证公司,分两期出资,第一期: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4,850万元,其中,合伙企业认缴出资人民币4,800万元,占药证公司注册资本的98.97%;东亚药业认缴出资人民币50万元,占药证公司注册资本的1.03%。第二期:认缴总额和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各方另行商定,东亚药业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披露的《东亚药业关于拟合作设立医药投资基金并共同发起设立医药开发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一)公司与交易各方签订《台州嘉富泽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2024年6月24日,公司与交易各方签订了《合伙协议》,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实际出资。现将《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合伙企业的名称

  台州嘉富泽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合伙企业的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3、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1)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

  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各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金额、认缴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未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该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2)认缴出资

  各有限合伙人应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通知分两期缴付,首期及第二期缴付金额均为各有限合伙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50%),具体缴付日期以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书为准。

  5、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系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发起设立一家专业从事仿制药开发的药证公司,通过药证公司经营收入或者股权转让获取财务回报。

  6、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为十年,合伙企业的存续期自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核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算。

  合伙企业的投资期为四年,合伙企业的投资期自执行事务合伙人首次向合伙人发出的书面缴款通知书中所列明的付款到期日起算,若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明确的,则投资期自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书面通知的付款到期日起算。合伙企业退出药证公司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投资运营情况自主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开始清算,各有限合伙人应积极配合,完成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合伙企业的存续期、投资期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可予以延长。

  7、投资范围及方式

  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合伙企业将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发起设立药证公司,药证公司主要从事仿制药的开发工作。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东亚药业对拟出售的药证公司的药品注册证书和/或药证公司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8、收益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可分配收入”)指下列收入在扣除为支付相关税费、债务、本协议约定的合伙费用(包括已经发生的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税费、债务、合伙费用进行合理的预留)后可供分配的部分:

  (1)合伙企业从其处置药证公司股权获得的收入(“股权处置收入”);

  (2)合伙企业从药证公司中获得的分红等现金收入(“投资运营收入”);

  (3)临时投资收入;

  (4)其他归属于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分配:

  (1)就股权处置收入及投资运营收入,合伙企业应在取得该等收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

  (2)除股权处置收入及投资运营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在合理时点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在各合伙人之间均按照届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9、亏损和债务承担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如发生亏损,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管理费

  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投资期内(如投资期根据本协议延长的,则在延长后的投资期内),从交割日起,合伙企业按照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0.95%/年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但合伙企业投资期内发生分配而引起的实缴出资额减少的,不影响管理费的计算基数;管理费计算公式:∑实缴金额*管理费率* (实际管理天数/365))。

  (二)合伙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2024年6月24日,合伙企业完成了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由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名称:台州嘉富泽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MADNPPKG4R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嘉富天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雪)

  出资额:壹亿元整

  成立日期:2024年6月24日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环湖东路2号(自主申报)(作为通讯联络使用)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公司与合伙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2024年6月24日,公司与合伙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实际出资。现将《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 企业名称

  三门善祥医药研究有限公司(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公司名称为准)

  2、 经营范围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3、 注册地址

  药证公司注册地优先选择三门县内;若在三门以外地区注册应经合伙企业事先同意。

  4、 注册资本及出资结构

  药证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4,850万元,其中,合伙企业认缴出资人民币4,800万元,占药证公司注册资本的98.97%;东亚药业认缴出资人民币50万元,占药证公司注册资本的1.03%。合伙企业实缴出资以合伙企业各有限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完成第一期实缴出资且合伙企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为前提,东亚药业应在合伙企业出资前实缴完毕。

  5、 药证公司增资

  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合伙企业和东亚药业对药证公司增资,其中:东亚药业增资50万元,合伙企业的增资金额按照合伙企业第二期实缴金额扣减相应合伙企业费用后确定:

  (1)合伙企业各有限合伙人完成第二期出资的实缴;

  (2)不存在东亚药业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3)药证公司已经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药证公司增资的,东亚药业的实缴出资时间应不晚于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时间。增资完成后,药证公司的股权比例按照合伙企业和东亚药业的实际出资情况进行调整。

  6、 药证公司的治理结构

  药证公司的治理机构由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及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组成。药证公司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药证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药证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合伙企业提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三、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合作设立医药投资基金并共同发起设立医药开发公司,能够充分利用原料药技术与产能优势,协助公司实现下游制剂业务的拓展,最终实现向原料药+制剂一体化发展转型。本次投资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做出的投资决策,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1、药证公司尚未设立,尚需工商等相关政府部门审核批准,能否成功设立存在不确定性。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出资认缴。

  2、本次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失败或亏损等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3、主要投资领域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性,且本次投资使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规模不超过公司出资额,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当期现金流的正常运转,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风险,持续关注设立后续推进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5177        证券简称:东亚药业         公告编号:2024-057

  债券代码:111015        债券简称:东亚转债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每股分配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金额: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0.33元(含税)调整为0.32662元(含税)。

  ● 本次调整原因:自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因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东亚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一、调整前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30元(含税)。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3,600,92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股数为2,170,103股,以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后的股数111,430,817股为基数测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6,772,169.61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亚药业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和《东亚药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二、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原因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66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69,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2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东亚转债”,债券代码“111015”。“东亚转债”(债券代码:111015)已于2024年1月12日起进入转股期,目前处于转股期,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权益登记日2024年6月24日),公司总股本已由113,600,000股增加至114,753,335股。根据规定,自2024年6月25日起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东亚转债”将停止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披露的《东亚药业关于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时“东亚转债”停止转股暨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截至2024年6月24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股数为2,170,103股。鉴于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实际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112,583,232股。

  三、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

  鉴于上述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2662元(含税),计算公式为:

  每股现金红利=原定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36,772,169.61÷(114,753,335- 2,170,103)≈0.32662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5位)

  实际利润分配总额=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0.32662×(114,753,335-2,170,103)= 36,771,935.24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公司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具体日期。

  综上所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调整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2662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为36,771,935.24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具体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5177                证券简称:东亚药业           公告编号:2024-056

  债券代码:111015    债券简称:东亚转债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266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4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30元(含税)。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3,600,92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股数为2,170,103股,以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后的股数111,430,817股为基数测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6,772,169.61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亚药业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和《东亚药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由于公司发行的“东亚转债”已于2024年1月12日起进入转股期,目前处于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自2024年6月25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间,“东亚转债”将停止转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权益登记日2024年6月24日),公司总股本已由113,600,000股增加至114,753,335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累计2,170,103股,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鉴于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114,753,335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2,170,103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112,583,232股。

  鉴于上述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32662元(含税),即调整后:

  每股现金红利=原定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36,772,169.61÷(114,753,335-2,170,103)≈0.32662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5位)

  实际利润分配总额=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0.32662×(114,753,335-2,170,103)=36,771,935.24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数后的股份数112,583,232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每股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同时,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2,583,232×0.32662)÷114,753,335≈0.32044元/股(保留五位小数)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2044)/(1+0)=(前收盘价格-0.32044)元/股

  即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204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及4名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中的池正明、池骋、台州市瑞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夏道敏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2662元(含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9396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939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9396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2662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6-89185661

  特此公告。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5177        证券简称:东亚药业         公告编号:2024-058

  债券代码:111015        债券简称:东亚转债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39.18元/股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38.86元/股

  ● 回购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7月4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9.18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2日、2023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亚药业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和《东亚药业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54)(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

  二、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30元(含税)。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3,600,92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股数为2,170,103股,以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后的股数111,430,817股为基数测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6,772,169.61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亚药业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和《东亚药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由于公司发行的“东亚转债”已于2024年1月12日起进入转股期,目前处于转股期,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截止2024年6月24日,公司总股本为114,753,335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2,170,103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12,583,232股。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3266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6,771,935.24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4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亚药业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根据《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三、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4年7月4日起,由不超过人民币39.18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8.86元/股(含),调整方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2,583,232×0.32662)÷114,753,335≈0.32044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五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即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39.18-0.32044)÷(1+0)≈38.86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的规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后,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1,286,671股至2,573,34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12%至2.24%。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