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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永02转债” 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24-038

  转债代码:113654      转债简称:永02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 调整前转股价格:13.94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3.86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7月3日

  因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2号)核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创智能”,“本公司”或“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610.54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并于2022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永02转债,转债代码:113654),初始转股价格为14.07元/股,当前转股价格13.94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4年5月23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届时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库存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相应调整转股价格。

  综上,本次“永02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调整公式,本次派发现金股利后,“永02转债”的转股价格计算公式为:P1=P0-D,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13.94元/股,因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属于差异化权益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派送现金股利D为0.0795元,每股现金股利的计算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P1=13.94-0.0795≈13.86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永02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3.94元/股调整为13.8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7月3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永02转债”自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7月2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4年7月3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24-037

  转债代码:113654              转债简称:永02转债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3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以公司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届时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库存股)为基数,即以公司总股本487,902,458股扣除已回购股份3,085,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根据本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487,902,458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3,085,1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484,817,358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484,817,358×0)÷487,902,458=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84,817,358×0.8÷10)÷487,902,458=0.0795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795元/股)÷(1+0)=前收盘价格-0.0795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吕婕、罗邦毅、杭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根据有关规定由公司自行发放。

  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含税);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永创智能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28057366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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